一、发票已入帐抵扣联未认证怎么?
如果是未抵扣的发票已入账,税额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这个明细科目中,等待下月抵扣后再转入到进项税这一账目上。扩展资料发票入账但抵扣联未认证会计分录处理方法:
1、未超过认证期限的,可在次月认证抵扣。
借:待摊费用-进项税原材料货: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2、超过认证期限的,该笔税无法抵扣。
①无责任人赔偿的借:原材料贷:待摊费用-进项税或:
②有责任人赔偿的借:其他应收款货:待摊费用-进项税凭销售方主管税务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和存根联复印就可以论证;
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三、已认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月末怎么处理?
如果是未抵扣的发票已入账,税额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这个明细科目中,等待下月抵扣后再转入到进项税这一账目上。 而进项发票没有抵扣有两种情况,一是已认证未申报,二是未认证未申报。对于这两种情况,国税局专门出了相对应的措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2、如果遇到第二种情况,可以试试从自身寻找原因,再采取措施解决处理。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区别?
待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尚未进行抵扣的进项税,例如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为100,购进当期只允许抵扣60%,即60,剩余30%要在第二年才允许抵扣,即30就是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是指由于某些原因还没有在税务系统中进项认证。
五、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补税?
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一般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在下期申报时,主动减少进项抵扣金额: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单独交纳这笔税款,作为本期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六、待抵扣进项税额与待认证进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待抵扣进项税就是本月申报增值税结束后的留底税额,可在下期中抵扣。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当月还未勾选认证的税额。勾选认证后,就是本期进项税额。
七、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简单地说就是收到进项发票,抵扣有效期是180天,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时规定第一个月收到的进项发票暂时不能认证抵扣,就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处理。
八、待抵扣进项税额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区别是什么?
老师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的区别,一般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可以进项抵扣。而有的进项发票认证进项但是不能当月抵扣。比如不动产发票当月全额认证,当月只能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这40%的税额就是待抵扣进项税额。
九、已认证的发票但没有抵扣?
你认证之后当月不抵扣就等同于是放弃了。如果可以的话,你就找到当时给你开发票的人问问他能不能把当时给你开的发票冲红然后重新给你开一份,但应该是你去开红字申请单,可是你没抵扣,我想你最好问问税务局,这种红字申请怎么办,在不做进项转出的情况下,让对方重新开具这样就可以重新认证并抵扣了,但这种实际操作我不知道怎么做,你考虑一下吧
十、发票已认证,可以不抵扣吗?
先说认证不抵扣
,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认证或者不认证,当然,符合规定的发票是否认证抵扣也是在于企业。无非就是不认证,税局有滞留票信息,可能会核实。认证后不申报抵扣增值税,放弃了也是可以的。其次,说到不得抵扣的,例如,财税〔2016〕36号: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公式抵扣。不过根据管理经验,最好还是认证专用发票,一是认证后可以查验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二是专票不认证会形成滞留票。三是对应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资产,"防止"以后能抵扣了,也要求当时购买时认证申报。四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就不能"认证",如果超过180天,非常难开红字发票。最后是关于丢弃专票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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