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二、进项税额转出,是好还是坏,是多交税了还是少交税了?
呵呵,用好坏评价这个。进项税转出,对企业而言,等于增加了经营成本,要多交税金,对国家多了税收,好坏你自己评测了。
国家出台这规定的目的就是减少企业避税,但既然是国家法律规定,就要遵守哈,不然税局查到要罚的哦!
三、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额应在借方还是贷方?应交税?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755 贷:原材料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1170 贷:原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23400 贷: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在贷方表示什么意思?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设置借方栏目,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设置贷方栏目。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预征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预征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预征额用红字登记。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核算月末结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当月未交增值税和多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或材料销售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售或材料销售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材料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月末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指原先已经放到进项税明细中抵扣了,现在因为特定情况发生不允许你抵扣了,所以要你转出转出的意思就是要从借方变到贷方。而应缴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记增加,所以你月末纳税时要加上转出才是你真正的应纳税额。
五、冲销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要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六、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七、进项税额转出有余额吗?
理解有错误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转出 是有贷方余额的,就跟销项税金一样,月末是根据销项税金+进项转出-进项税金计算出本期应缴增值税。这个是三级科目,不需要作分录,最后只要计算出应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XXX 贷:银行存款 XXX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这个科目就没有余额了。
八、进项税额转出后应交增值税仍为零,进项税额转出额要交附加税费吗?
进项税额转出后应交增值税仍为零,进项税额转出额不需要交附加税费。
进项税额转出额,不是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附加税不对进项税额转出额征税。
附加税费通常指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者的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九、被盗原材料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损失的材料在待处理状态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XX材料意外损失 贷:原材料 损失的原材料经确认处理后损失的部分的税金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XX材料意外损失+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所有损失作记营业外支出,税金也是,税金是可以作税前扣除,不过须要在报表上作出具体说明,一般数据较大时税务会来实地实物核实的,属实,会同意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十、年底结帐时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有余额怎么办?
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
(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应该是0)
3、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余额在贷方)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做相反分录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说明该余额要下月留抵;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说明该余额就是本月要交税的数额;
5、交税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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