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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的计算公式?

143 2023-12-03 05:58

一、价外费用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价外收入是指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计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税,计算公式如下: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扩展资料: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检查:

1、检查往来账户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尤其是“其他应付款”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的货方发生额,看企业对应账户是否和货币资金流入或债权“应帐账款”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

2、核算来核实价外费用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红字记录。

审核“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

3、检查收入类账户的内容通过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明细分类账贷方发生额核算的内容,看其是否有价外费用。

这类问题一般都是经营自行加从或从销售额中人为分离销售价款,具有较大隐蔽性。 

二、什么是价外费用和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所谓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计算应纳税金。

应交增值税的业务、应交营业税的业务和应交消费税的业务都有可能收取价外费用,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的相关税金。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相关税金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补贴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产品销售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和消费税的价外费用的处理是以上述相同,不同的是当确认收入时,要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已。

三、价外费用的价外是什么意思?价外费用是什么意思?

价外费用是指商品售价以外的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四、价外费用的价外是什么意思?

价外费用通常包括: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代垫款,及其它各种名目的代收款项。

价外费用通常为含税。 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目的的防止纳税人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计税销售额逃僻纳税。

五、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比如一台手机售价3000元不含税,税率13%,则销项税额为3000*13%=390元。

六、价外费用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七、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

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八、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一般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九、价外费用指的是什么?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十、保险属于价外费用吗?

“保险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就企业而言,发生的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了弥补可能产生的资产(人身)损失,根据资产价值(估价)或人身价值(估价),依据一定的保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

这种费用尽管依据资产价值计算,但不构成资产价值,所以不计入资产价外费用,而是单独列入相应项目的运杂费(采购环节的保险费)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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