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宝收款有限制吗?
是有限制的,无规矩,不能成方圆。
二、民间借贷利息限制
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平衡风险与利益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为,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借贷的过程中,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往往根据约定支付利息。然而,利息的高低问题却一直备受争议。为了平衡风险与利益,各国普遍采取了民间借贷利息限制的措施。
民间借贷利息率的限制是一种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设定上限,可以有效避免过高的利息带来的倾家荡产的风险,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限制利息又不能过于严苛,否则可能导致放款人不愿提供资金,限制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民间借贷利息限制政策尤为重要。
民间借贷利息限制的现状
不同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政策各有不同。有些国家对利率进行根本的限制,例如规定了最高利息率的上限,超过这个限制的利息将被认定为非法。而有些国家则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利息。
以中国为例,民间借贷利息限制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人民币业务贷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此后,中国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也放宽了放款人的利率浮动空间,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更大的灵活性。
相比之下,一些欧美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限制相对较严格。例如,德国设立了推动金融包容性的机构,并设定了严格的利息上限。虽然这些限制为借贷市场带来了稳定,但也抑制了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
民间借贷利息限制的意义与影响
民间借贷利息限制政策的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法律保护不完善等因素,借款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限制利息可以有效避免高利息带来的经济风险,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防范金融风险:过高的利息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的借贷活动。通过限制利息率,可以有效抑制过度冒险借贷行为,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
促进金融包容:合理的利息限制可以降低借款门槛,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借款服务,进一步推动金融包容性发展。特别是对于那些缺乏信用背景、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人群,民间借贷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
平衡利益关系:民间借贷涉及到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利益关系。通过限制利息,既可以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又能给放款人提供合理的回报,实现借贷双方利益的平衡。
对民间借贷利息限制政策的思考
尽管民间借贷利息限制政策有利于平衡风险与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利益偏衡问题:一些人认为,借贷双方应当在自由市场中根据供需关系自由协商利息。因此,过于严格的利率限制可能导致放款人回报不足,限制了借贷市场的发展。
监管难度问题:借贷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形式多样化,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确保利率限制政策的有效实施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利率上限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在限制利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市场需求的变化。过于严格的利息限制可能导致放款人减少,给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带来不利影响。
总结
民间借贷利息限制的政策对于平衡风险与利益、保护借款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息限制政策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平衡,同时加强监管能力,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关联担保的限制原因?
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
四、借贷公司和融资公司区别?
借贷公司是专业做各类贷款公司,属于债权经营。融资公司是专业做股权融资和风投资金,属于股权融资。
五、公司欠税法人怎么处理?
此处的法人即法定代表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六、关联关系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样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
会计准则36号,“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股权比例的多少,只是实务中用来判断是否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参考指标,所谓超过50%或20%,只是经验数据、通常情况,而不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条例。
举个例子,新疆中基,按证监会处罚通知书的原文,
“2006年1月,在刘一的指使下,经吴光成等人策划与操办,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实际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可以看到,明面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连小股东都不是)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再举一例,北生药业,
“ 为隐瞒与北生药业的关联关系,原北生药业董事长何玉良通过他人名义实际控制腾盛建筑、北京九洲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济康)、北京盛世康健生物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康健)、北海安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生物)、广西北生集团海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川腾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北京川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凯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华凯)、四川万龙东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万龙)、广东龙京生物医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龙京)、华阳新康、北海腾辉商贸有限公司、北海京顺贸易有限公司、北海永宏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宝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海赛 诺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腾云拍卖有限公司、北海市环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天然药物工程技术中心、中远经贸、东孚经 贸、北海百宏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市东江实业开发公司等24家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北生药业未披露上述24家公司与北生药业的关联关系。”
没有代持协议,仅是私下约定,一样构成关联关系。
按照提问中描述的情况,不足以判断其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如果X或A的确不参与B的经营决策,那么单纯是X与Y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足以构成关联交易。因此需要细查在实际日常经营中,B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构成、背景是什么,B的各种内部经营文档中有没有X或者A公司其他高管的参与痕迹(我以前在类似的案例中就碰到过,甲公司内部某份厂报上一块豆腐干文章里表彰某某中层干部,其人不在甲的人员名册里,而出现在另一家看似第三方的经销商的联系人名单里,最后挖出一家隐性关联公司),或者到一些基层人员里去想办法套话、了解A公司的人员是否经常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等等。
再退一步来说,哪怕的确不是关联方,从X和Y的这层关系来说,这个交易也有很大的风险。参照北大荒农业的案例,
“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
北大荒鑫亚只占青枫亚麻8.4%股权,从通常概念来说离“重大影响”的20%标准还远得很,一样可以串通造假。更何况本案中X和Y还有这层借贷关系。从问题中所述事项来说,我认为至少有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嫌疑,应当保持足够的戒心。说得再通俗一点,如果这家A现在是一家pre-IPO的公司去报材料,就算撇开大客户依赖的问题,单是这个关联交易的嫌疑(哪怕最后抓不到任何实证)都足以被发审委质询到死。
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两大类情况,包含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和非集团企业间借贷行为,下面我们分情况梳理这两种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条件。
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需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企业集团需要满足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自2018年9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市监企注 [ 2018 ] 139号)
集团化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有效使用资源,都会采用集中收付方式对集团资金进行管控,通常也会存在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行为。
企业集体内资金借贷行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和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主要所涉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01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财税〔2019〕20号)。
案例1:甲、乙公司同属A集团,受疫情影响,乙公司遭受资金困境。2020年2月1日,甲公司无偿借给乙公司1亿元,按约定至2021年12月31日归还。请问2021年的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期间是按借贷行为视同计息期间来确认的,因此,凡是超过2020年12月31日的无偿借贷行为都属于不免征增值税期间的借贷行为,上述2021年的无偿借贷不免征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需要分情况来看。
1. 自有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2. 转贷资金。假设集团公司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无偿转借给成员单位,由集团公司支付银行利息,该种情况有两种纳税调整方法。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团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集团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由于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比较复杂,实务中一般按照方法一处理。
02 集团之间的资金统借统还
统借统还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母公司根据集团资金预算需要,统一由集团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对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收到贷款后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增值税
统借统还贷款方式下,且统借统还单位没有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企业集团分拨下属单位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集团统借统还有2种模式。模式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集团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案例2: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为5%,分别借给集团下面的B.C.D子公司。贷款资金流向:银行→A→下属各企业(B.C.D);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C.D)→A→银行模式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案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1000万,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利率在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统借方开具的利息发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
增值税
非集团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和无偿。非集团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集团企业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若借贷对象为非关联企业,且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可证明无其他有偿收入,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约定支付利息,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疫情之下,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可能是企业解决现金流的一个方向。
优税猫提醒请各位老板:在企业“互救”同时,借贷行为的涉税风险问题千万莫大意!更多企业之间借贷疑问,可留言和优税猫交流。
八、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吗?
贷款公司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正规的贷款公司。是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九、做私人借贷公司合法吗?
合法的,但是前提是私人借贷公司(也称为小贷公司)首先必须证照齐全,其次不能扰乱国家金额秩序
十、税法上企业每年的费用额度有没有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规定,福利费用按照当年收入总额的14%限额扣除,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15%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不超过收入的5‰限额扣除,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限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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