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在税法上有何说法?
目前增值税口径上的视同销售总共有11种,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销售代销货物这两种视同销售的情形无论是在概念理解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更加复杂。 增值税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委托代销有着明确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中提及: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除此之外,税法对何为委托代销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如果受托方对其向第三方销售的货物并不拥有控制权,那么它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身份为代理人,整个交易行为为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笔者认为,在税法对委托代销的具体含义明确之前,应该运用收入准则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予以判断。具体判断受托方是否拥有转让前货物的控制权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受托方能否无条件将货物退回给委托方。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代销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买断式委托销售,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委托方按约定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存货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不能无条件将货物退回给委托方,虽然签订的是委托代销合同,但是整个交易行为就不是委托代销,而是正常的销售行为。举例来说: 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合同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代销行为采用买断式,未售出风险由B公司承担。B公司以12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C公司50件。 由于B公司实际上拥有了商品的控制权,风险报酬均有B公司承担,虽然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但实质并不是委托代销行为。在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7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A公司向B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6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委托销售,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的价格向第三方销售货物,并根据所代销的货物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未能销售的货物可以无条件退还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委托销售。举例来说: 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3%。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售价的10%向B公司支付报酬(含税价),B公司向C公司销售50件,将代销清单发给A公司,扣下所得报酬后将款项转给A公司并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5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150 销售费用 471.7(500/1.06*0.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3 贷:应收账款 565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565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扣下所得报酬后将款项转给A公司并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贷:银行存款 5050 其他业务收入 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A公司向B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额为471.7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委托代销,即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能自主决定对外销售价格,但是未售出的货物可以无条件退还给委托方。从实质上判断,该种交易行为属于委托销售,但特殊之处在于如果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再由受托方向第三方开具发票,受托方的报酬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二、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如何征收增值税?
委托代销分为两种: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这一种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当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的区别?
委托代销是指委任托他代为销售,销售代销是指开店的代为销售。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有些区别,两词所表达的意思也有差别,要引起注意。比如委托代销,某酒厂委托某人为代销商,专门卖他酒厂的品牌酒,这就是委托代销。
再如销售代销,某店通过委托代销人的货源来到店里卖,这就是销售代销。
四、委托代销手续费应计入哪个科目?委托代销手续?
答:委托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科目中。具体来说,可以计入“销售费用”或“业务拓展费用”等管理费用科目中。
委托代销是企业将产品或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代销方按照约定的比例从销售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手续费用。这部分手续费用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入委托代销手续费用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对于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会计师或财务专业人士,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五、委托代销视同销售吗?
按照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以上两种行为视同销售。
六、委托代销清单怎么开具?
受托方根据结算期内实际销售情况,自行开具。
代销清单是委托代销业务(或交易)中常用的一个书面资料,主要是指记录受托方在一定会计期间内(通常是一个月)已完成销售委托方交付的商品的数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商品名称、商品单价、商品数量、商品金额、是否含税(注:通常含税)、销售日期等等信息。
七、委托代销受托方与委托方哪一方应该交增值税呢?
是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交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要区分几种情况
如果代销过程中,由委托方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在由受托方开具发票给客户,这时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按照正常的购销做账并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缴纳增值税
如果代销由委托方直接开发票给客户,然后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这时候委托方交增值税,受托方不交增值税(交营业税)
八、委托代销出库单与委托代销发货单有什么差别?
区别不大。出库单一般是相当于生产领料,没有单价和金额
提货单是客户自己过来提货,或是你自己去合作伙伴那边提货
送货单,发货单,销售单都是对客户送货凭证,方便以后对账收款依据
在货管家送货单打印软件里面就有送货单,发货单,销售单的打印格式。
看你自己需用那个名称吧,都是可以使用的。
我们使用货管家送货单打印软件里面还可以自己自由的设置送货单打印格式。所以你要什么就写什么
九、委托代销成本核算方式?
就是按发出商品业务类型核算或按普通销售方式核算。
企业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发出商品”科目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产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产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十、委托代销的方式有哪些?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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