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方法指的是计算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唐朝中期的两税法以什么为计税依据?
合理的赋税制度,应当在保障国家税收之余,充分考虑到百姓的实际负担。当现有的赋税制度,不再与实际民情相匹配时,调整赋税制度就是当务之急。唐德宗年间,由于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严重,唐初推行的租庸调制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宰相杨炎的提议下,意图减轻百姓负担的“两税法”应运而生。
三、工程造价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区别?
营改增之前材料费含税,之后,工程造价=人+材(除税)+机(除税)+管(除税)+利+规+应纳销项税+应纳附加税。总之,一般计税法的材料费不含税,而简易计税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含税。
四、环保税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应税水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每月统一定额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计税依据什么意思?
计税依据也称为课税依据,是用于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根据,也是征税对象的量化表现。计税依据作为税制构成要素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实质在于通过正确的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工作内容的进一步了解,同时也有利于简化税务机关的征收手续,加强了纳税人参与税务工作的积极性。
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六、工会经费计税依据?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减税和税收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工会的经费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方法是:年度的工会经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工会的经费在支出方面也有一定的管理规定。比如工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一定要提供支出票据等财务凭证,并在每年年底对工会经费的财务账目进行公示等。
因此,在运用工会经费时,企业应当注意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规定,具体操作应当以当地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和工会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七、简易计税依据是什么?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身份,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默认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3%,9%,6%,0%。小规模纳税人默认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特殊业务5%)。
根据税务局规定,一些特定业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适用3%的税率(部分业务是5%)。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步骤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比如,开票收入是103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03÷(1+0.03)×0.03=3万元。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针对某项业务采用简易计税,那么36个月内不能改变;
2.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需要独立核算,与该业务有关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需要记入成本;
3.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只能按照简易计税的征收率(3%或5%)开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
八、一般计税法是多少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包括13%和9%。
九、税基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无,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基是计算税款依据,税源是税款的来源。
十、关于消费税计税依据?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不应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应该深刻理解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如果直接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显然增大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这种情况属于正确计算消费税税额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计算出现错误,税务机关会给予指出,多缴纳的税款也可以退回或者抵扣以后月份的消费税税额。在我国虽然也有这种规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并不如此完善,因此,纳税人因计算错误而多缴纳的税款并不总是能够退回的,即使能够退回,其中所涉及的资金占用成本、与税务机关交涉成本、举证成本等都是巨大的。因此,在计算阶段就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计算,不多缴纳税款也是一种税收策划的方法。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