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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税法上分几年摊销?

278 2023-11-26 15:16

一、开办费税法上分几年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税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3、会计规定在生产开始日,一次性的转入当期费用,年终要做纳税调整。税法规定在不低于5年内摊销完毕。为了免除所得税纳税调整,建议使用5年摊销法,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二、开办费用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到的费用:

1. 注册费: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注册公司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获得合法的公司身份。

2. 初期投资:在开展业务之前,可能需要进行一些初期投资,如购买办公设备、租赁办公场所、雇佣员工等。

3. 税费:企业可能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4. 执照和许可证费用:某些行业需要获得特定的执照或许可证,这些费用也需要考虑在内。

5. 其他相关费用:如宣传推广费用、保险费用、银行手续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只是一般性的概念,实际情况可能因为具体的国家、地区、行业、公司规模等而有所不同。在创办公司前,建议咨询当地的专业机构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三、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四、销售佣金的税法规定?

一般销售佣金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按多少年摊销?

1.在计算所得税时,开办费是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的。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对开办费虽然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开办费应属于长期待摊性质,所以按3年或更长的年限进行摊销都是合法的,建议你按5年进行摊销。

2.在对开办费摊销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是以第一次开发票取得收入为摊销起始时间的。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3.由于纳税人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请教~~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处理?

一、两种处理方法都可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二、二者区别主要在会计处理、所得税缴纳的区别。

一、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3、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4、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二、 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有规定,筹办期的定义,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七、新增税法规定?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统⼀”即统⼀内外资企业税制;统⼀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

八、保险费的税法规定?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开办费如何摊销?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下列支出不列入开办费范围: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其后的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开办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不低于3年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十、四流合一的税法规定?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开票的接收方要和发货的接收方及资金的付款方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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