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速折旧法的优缺点?
1、加速折旧法
优点: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能够提高折旧的速度。
缺点:应用范围有限制,适用于技术进步快,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例如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医药等。
2、年数总和法
优点: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缺点:与其他折旧方法相比没有要注意的事项,折旧运用时比较简单。
3、双倍余额递减法
优点: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即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比较方便的折旧方法。
缺点: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要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净值低于其预计净残值以下。通常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二、加速折旧法的科学性?
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在各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均是相等的,折旧的累计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种方法具有易懂和易操作的优点,却忽略了"何时受益,何时付费"的配比原则,特别是在一台设备使用初期和末期要与它的使用高峰期承担相同的折旧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种方法就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收入比较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固定资产使用的总费用包括折旧费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用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到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优点: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哪些固定资产使用平均年限法比较合适呢根据影响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因素。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各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其负荷程度也相同时。修理和维护费用在资产的使用期内没有显着的变化。资产的收入在整个年限内差不多时。满足或部分满足这些条件时,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的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年限法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
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费用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递减等因素。 再次,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最后,工作量法忽视了无形损耗对资产的影响。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
三、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四、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83条明确揭示了该项规则适用的范围:1、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这一规则。所谓同位法是指同等位阶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同位阶即构成上下位阶等级的法规范不适用此项规则。2、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能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于同一事项的法律规范时才能适用该规则。
五、销售佣金的税法规定?
一般销售佣金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
六、保险费的税法规定?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四流合一的税法规定?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开票的接收方要和发货的接收方及资金的付款方要一致
八、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具体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九、企业之间借款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认定企业的非金融属性。
如果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那么需要认定交易是否为独立交易。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是独立交易,那么不高于市场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境内A企业向境内B企业,C企业借款各100万,利率为8%和15%。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为9%。
经过认定,AC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独立交易认定。那么只有AB的利息可以扣除,8万<100X9%=9万元
因此税前扣除8万元利息支出。
关联方借款税前利息扣除需要满足债资比和利率的双重标准,这里的债资比是指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金额与关联方之间的投资金额比例,对于非金融企业不超过2:1,金融企业5:1.
债务金额可以计算利息扣除的金额为250×2=500(万元),利率按统一银行利率7%,也就是可以扣除35万元,其余部分均不得扣除。
十、从税法角度认定为房屋的规定?
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略有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规定:
1. 实体要素:通常,房屋按照建筑物的形式和实体要素来认定。一般来说,有固定建筑结构、能够提供居住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被认定为房屋,如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2. 租赁用途:税法对房屋的定义也与其租赁用途相关。如果建筑物主要用于出租、供他人使用或者产生租金收入,通常会被视为房屋。
3. 法律规定:法律和法规也可能提供对房屋的定义和分类。这些规定可能涵盖建筑结构、用途、产权和登记等要素。在税法中,对房屋的定义可能会参考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房屋的定义是为了确定税收的适用范围和税务政策,并不代表其他法律领域对房屋的定义。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您所在地税法中对房屋定义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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