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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56 2024-01-25 14:58

一、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首先,是直接相关的,被视为贷款服务的价外费用,因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价外费用同理不得抵扣。 其次,如何界定是不是直接相关?这其实是税务机关开的一道口子,因为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就是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这些,能不能抵扣对银行没啥影响,因为税率都一样,但是对借款人就不一样了,因为利息支出已经不能抵扣了,收的这费那费还不能抵扣,怎么实现全行业只减不增? 第三,但是税务机关也不能说费用都能抵扣,因为都抵扣了,企业就会说银行你少收点利息,我多给你点费用,你给我开专票我能抵扣啊。那税务机关的税源就变少了,所以折衷一下,就是【直接相关的】不能抵扣了。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的税率是多少?

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是3%.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进项税为300元即10000*3%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么?

1、营改增后如果企业的年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以上,那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3%的征收率,采用简易的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即便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压根就不存在 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特此回答!

四、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公式?

进项税是采购商品的税收,如你进原材料1000元其中增值税是170元,这170元就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有销售就可以算销项税,如销售含税1000元,那么增值税销项税就是1000/(1+17%)x17%=145.30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

五、购买原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要计入成本的吗?

  

1.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原材料和商品时,如果取得的发票是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不计入成本,允许抵扣进项税。如果购进时,取得的发票是普通发票,那么,进项税也不允许抵扣,一并计入材料成本。

2.如果采购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实行的是3%的征收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所以,购进材料时的增值税税就必须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六、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一楼大概是小朋友复制粘贴的吧,大体思路倒是没什么错。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适用9%扣除率。取得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适用9%扣除率。但是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PS:注意如果取得3%普票则不能抵扣。

七、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怎样计算进项税额?销售时?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税额抵扣进项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抵扣进项税,全部计入成本;

销售时,无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否,都按17%的税率计算税金(低税率13%)。

八、进项税额的红字帐户与进项税额的转出的区别?

呵呵,可能理解有误:进项税额的红字账户目的是冲销已经记录的增值税进项税,而进项税转出是税法规定的,已经记录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具体区别如下:

1.财务接到做:进项税额红字发票冲销有两种可能:1).是错账即会计科目正确,而金额记录大于应记数据,此时用红字更正法;2)进货后发生再退货时,冲销已经记录错账的,以免虚增进项税数据;

2. 而财务做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退税吗?

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理注销时,期末存货对应的进项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还有未抵扣的进项税,税务机关也不予退税。做账时,把留底税转到存货成本。

十、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类商品属于消费税征税对象,如果企业购买它们是作为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商贸型企业购买后用于销售的存货商品,还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有些车辆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如:用于货运的车辆,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2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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