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建设工程中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工程中一个很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家经常遇到或者听到的问题。很多人把这几者的关系容易给整混淆。 因此,今儿主要针对“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三包一靠”是否违法,如何界定 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结算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根据实务中的惯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 一、内保与转包的区别 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二、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不管哪种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的。 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转包的内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 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三、转包与挂靠的区别 在对外关系表现上的区别 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 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工程实际中,应该严格区分以上概念并准确进行实务处理。
二、法律上如何界定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的话,那就是犯罪行为。所以说: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未必犯罪。犯罪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的话一般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一般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处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当这种违法行为符合刑事追诉的标准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将案件移送公、检等拥有刑事侦察权的部门进行刑事侦察。
三、偷暖行为如何界定?
下面四种情况属于偷暖界定
01. 不交取暖费,私自打开阀门
整个供热系统,其温度、压力、流量的设定以及分配与输出是以实际交费面积为基本依据进行布控和调整的。也就是每个小区、每家每户的用热量都是经过精确设计的。没交费打开阀门,就直接偷走了缴费用户的暖。
02. 擅自增容,私接供热管,直接或间接抢热
以上行为会造成供热流量不平衡,热水不均,影响整个小区的供暖效果,造成大部分用户家中温度过低甚至不热。
并且由于私接管线、阀门等设备的质量参差不齐,容易造成管线破裂或者接口泄露,到了冬天供暖时,管线里水温很高而且压力很大,管线爆裂将造成大面积停暖,影响其他居民用热,危害千家万户的利益。
03.私装循环泵, 暖了自家冷了邻居
供热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介绍,私装循环泵增加了局部的管道供热压力,使得供热失衡,导致周边用户热流量降低,影响供热效果。
04. 盗用供热循环水 ,供热系统被“倒空”
许多居民都知道解决暖气不热的办法之一就是排气,但有的居民打开自家的冷风阀后长时间放水或者直接使用供热循环水冲洗厕所、打扫卫生,甚至还有盗用供热循环水进行经营谋利的情况,严重损害周边其他用户的合法用热权益。
四、如何认定挂靠行为,挂靠合法吗?
现在违法了。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于今年7月开始实施,条例对处置骗保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严重的要入刑。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是不允许的。7月份开始实施的《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政策及知识,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简简人事助手”(jianjiancloud)。
五、严重舞弊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下:
1、在一般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人员违反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较大;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危害严重;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以上作弊,提供五十件以上作弊设备;
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如何认定建筑工程“挂靠”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七、如何界定假药劣药行为
如何界定假药劣药行为
引言
如今,假药劣药行为已成为社会危害的重要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界定假药劣药行为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法律、道德以及社会伦理等角度,探讨如何界定假药劣药行为,以保护公众的权益。
法律界定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界定假药劣药行为的重要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制售假药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假药的定义和判定标准。假药是指伪造药品或伪造药品标志,或者以虚假效用、虚假成分等手段制造、销售的药品。在判定假药劣药行为时,需要对药品的包装、标记、成分等进行严格检验,确保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要求。
道德界定
道德是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规范的基石。对于假药劣药行为,我们也可以从道德层面进行界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知情权等基本权益,显然是违背了道德准则的。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诚信、公正、责任等价值观应该被积极弘扬,以杜绝假药劣药的生产和销售。
社会伦理界定
社会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和社会组织的道德规范。假药劣药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损害了社会伦理的基本原则。社会应该倡导人人平等、和谐共处的伦理观念,构建良好的经济、药品市场秩序,严禁假药劣药的生产和销售。
对假药劣药行为的打击
为了打击假药劣药行为,保护公众的权益,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
- 加强监管机制:政府应该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以减少假药劣药的流入市场。
-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假药劣药的法律定义和判定标准,提高假药劣药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强对公众的假药劣药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结论
假药劣药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威胁。只有通过法律、道德以及社会伦理的多重界定,加强监管和打击假药劣药行为,才能保护公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解析器] [有效贡献者] [药品监管] [知情权]八、关于招投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
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暗中达成协 议,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中标。只要是为谋取中标而暗中达成协议 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得到好处,均属串标。
以下情形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 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以下情形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 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 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 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 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串标者中标无效,并应处中标项目金额0。
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挂靠”行为如何认定,法律后果是什么?
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十、如何界定和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只能和你简单说一下,毕竟法律条纹比较复杂,违法分包分为几种,一种就是将关键部分分包给他人,自己不做,另一种就是未像甲方说明,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不管他人做的有没有资质,质量验收是否通过都算。
还有一种就是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做。转包自然就是全部给别人做,现场没有自己的管理人员,挂靠就是把资质借给别人或者是自己借别人的-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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