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第三十四条解读?
《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做主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行使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体现,是公民政治素养高低的重要标志,选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素养是影响选举结果的重要因素,选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选举,理性行使选举权,有效维护选举秩序。
二、污染防治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发布全国或者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核查指标,并按照规定公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排放单位制定排放许可证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核查指标,并按照规定公布。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时,应当结合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能源、交通等规划,合理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发布全国或者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而排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核查指标进行排放,并且必须通过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才能进行排放活动。
三、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位于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章节中,其具体内容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五、那些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六、反电诈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七、企业所得税法中“非金融企业”定义?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除此之外的企业可以认为就是非金融企业。
仅供参考
八、食品安全法法第三十四条?
第34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劳动法第三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情况: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解体终止。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目前有的用人单位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用人单位的合并和分立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产生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争议的问题。 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用人单位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一些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用人单位分立为新的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是继续有效,都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得到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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