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进项转出后算犯罪中止吗?
恶意虚开增值税发票不管是转不转都是犯罪了,已经是要接受刑事责任处罚了。
二、冲销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要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四、进项税额转出后最多可以多久补齐税款?
补税期限一般为三年。
补税期限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所限定的缴纳期限。纳税人应按补税期限补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非故意造成的漏缴税款,其数额又不大的,可经税务机关同意,同下期应缴税额一并补缴入库,但不得跨越纳税年度。
税收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组织财政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
2、配置资源,调整市场失灵状况;
3、调节需求总量,充当调控杠杆调节社会经济;
4、调节经济结构,促进产业,消费结构合理化;
5、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差距;
6、保护国家权益,维系经济运转,维护国家政权;
7、监督经济活动:对缴税实时监测。
税收的特征是:
1、强制性,税收是由国家政府凭借自身的权力,制定相关税法,以国家力量来强制征收税额;
2、无偿性,国家在获得税收之后并不需要给纳税人报酬也不会再直接还给纳税人;
3、固定性,税收是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税法标准来征收的,因此是有固定的税率、纳税人、税种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五、进项税额转出补交后是否城建税也要交?
是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企业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既然交纳了增值税就应该计算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六、进项税转出,什么时候才会用到这个科目,是不是当进项税额抵扣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是发生了不应该抵扣的抵扣时候。
既然是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一定是发生了:(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所以,是因为货物在购进时"已经"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改变用途或发生损失时,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进项税额转出后应交增值税仍为零,进项税额转出额要交附加税费吗?
进项税额转出后应交增值税仍为零,进项税额转出额不需要交附加税费。
进项税额转出额,不是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附加税不对进项税额转出额征税。
附加税费通常指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者的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八、进项税额转出有余额吗?
理解有错误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转出 是有贷方余额的,就跟销项税金一样,月末是根据销项税金+进项转出-进项税金计算出本期应缴增值税。这个是三级科目,不需要作分录,最后只要计算出应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XXX 贷:银行存款 XXX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这个科目就没有余额了。
九、火灾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十、公司转让后虚开
公司转让后虚开
公司转让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这种转让可能伴随着虚开行为。虚开是指企业为了逃避税务监管或其他法律责任而故意制造虚假交易或虚假凭证的行为。
在公司转让后发生虚开行为的情况下,通常是为了掩盖真实交易的利益转移。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虚构的销售、采购或其他交易,以使公司的财务状况看起来更好或者转移财产。
虚开行为对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企业而言,虚开可能导致税务罚款、信誉受损以及法律责任。对整个社会而言,虚开行为会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减少税收收入,以及破坏经济秩序。
因此,对于公司转让后可能出现的虚开行为,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流程,以避免虚开行为的发生。
总之,公司转让后虚开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企业和社会都会带来负面影响。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防止和打击虚开行为,维护健康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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