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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163 2024-03-01 12:25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认定?

1.现金的盘盈盘亏①盘盈现金,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后属于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盘亏现金,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批准处理后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存货的盘盈盘亏(1)存货的盘盈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周转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即正常损失,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2)存货的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周转材料    库存商品等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3.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火灾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三、资产损失表如何填?

1、1行“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现金损失和银行存款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第2行“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3、第3行“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当年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4、第4行“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中,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5、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6、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7、第7行“四、固定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8、第8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9、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0、第10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1、第11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4、第14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5、第1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6、第16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7、第17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8、第18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财税〔2015〕3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19、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0、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1、第21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2、第22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3、第23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4、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5、第25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7、第27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28、第28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2+5+7+9+12+14+16+23+25+26+27行的合计金额。29、第29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四、资产减值损失核算哪些内容?

资产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一、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三、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字串2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固定资产要求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来做转出,则该固定资产大部分的进项税额都没有抵扣,实际上我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样,我们很吃亏。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上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根据咨询内容分析,该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述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转出处理。

六、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涉及到哪些资产?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涉及的资产  资产减值中涉及到的都是减值无法转回的长期性资产,这些资产都会涉及到一个可收回金额的问题: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高者。这个处理基本上可以结合一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处理,这是个串联的线索;另外的线索就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者处理有很多值得比较记忆的情况:比如折旧和摊销的起止时间问题,计提减值以后折旧和摊销的计提原则问题,后续费用是否资本化也需要注意:固定资产存在后续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无形资产是不存在的。另外特别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有很多折旧方法,无形资产似乎只有一种,其实认识是不对的,无形资产如果能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应该按照现金流量的特点来选择摊销方法,直线法摊销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当然应试来说,掌握直线法就可以了。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抵减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因此,在以后会计期间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当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为基础计提每期的折旧额。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报废、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通过债务重组抵偿债务等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此外,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按照所确认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

七、资产减值损失的借贷方向、用法?

资产减值损失账户,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

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用法: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 跌价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

八、1.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吗?有什么不同?都属于损益类科目吗?2.资产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准?

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范围更广,还包括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是相应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抵减科目,不是损益类科目,损失和准备没有区别,是一个意思

九、企业无形资产损失怎么算?

  无形资产损失  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它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无形资产损失额度已账面余额为限,具体损失估计预测或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什么是无形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它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的会计规定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企业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企业转销某项无形资产时,应按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3)评价无形资产计价对应缴所得税的影响,审核无形资产计价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   (4)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及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①除另有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②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④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1)资产被淘汰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证明;   (3)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无形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的说明。   3.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计算企业无形资产确已形成财产净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金额。

十、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时间资产的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  现金流量表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就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净损益。因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不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是投资活动,故其所产生的损溢,应从净利润中转出。  计算方法:‍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项目,可用“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处理无形资产支出”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无形资产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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