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认证抵扣?
纠正一个错误的思维,不是所有专票都可以抵扣,也不是所有普票都不能抵扣。有比较特殊情况,普票也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一、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二、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除此之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虽然没有直接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要求也是可以认证抵扣的。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查抵扣?
在增值税发票认证确认平台上点击查询抵扣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抵扣联吗?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若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五、视同销售行为的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视同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视同销售,就是与销售一样,账务处理与计税,都与销售一样处理的。
六、销售免税货物,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吗?
不能。
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免税项目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能不能抵扣进项,主要是看有没有取得抵扣凭证。一般来说,销售免税货物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农民除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法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 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税率是多?
购车抵税是购车辆所产生的一种税。车购税计税以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计税价格指纳税人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抵扣期限规定是什么?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 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 知》2008年12月15日国税发〔2008〕117号)
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怎样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里不需要手工填制的,只要在认证抵扣的专用票发票税额上传到国税服务器后,就会自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体现的;就会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里的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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