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待费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活动费正常进行而发生的合理的、必须的支出。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税率及速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税能扣除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五、购买土地没有凭证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不能,要实行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六、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七、物业招待费扣除比例?
物业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关于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即企业年度发生的招待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是按照其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0.3%,按两者孰低的原则计算扣除,超额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招待费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九、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
根据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扩展资料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一、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十、招待费扣除标准限额?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说明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说明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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