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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调查规程?

276 2023-11-30 01:53

一、土地确权调查规程?

1.地权利申请人需提交

(1)权属来源证明

(2)单位设立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出让合同、出让金等规费缴讫证明、土地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需要提交原土地证书)

2.地籍调查

经受理人初审权属来源证明合法后,测绘队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对本宗地及邻宗地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签章指导。测量队伍绘制带坐标的宗地图要严格遵守地籍调查的规定。

3.权属审核

对宗地图及地籍调查结果、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于权属来源合法、出让金等规费缴讫、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的土地,在宗地图上盖上合格的章,在五个工作日内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和土地证书,依次由地籍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批并签字。

4.注册、注销登记

经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

5.颁发证书

权利人持地籍科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交款后,由办公室加盖分局公章以及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领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证书(需要在原土地证书变更记事栏加注他项权利类型及期限)

二、土地复垦规程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 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三、作业管理规程?

1.学生应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按时完成作业,认真书写,格式正确,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簿整洁。交作业的数量必须达到班级95%以上的学生进行班级评估。

2.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整批修改,有激励批评语文,教师修改作文要干净利落,规范,不出现知识性错误给学生以良好的示范效果。

3.教导处应当详细记录工作检查情况,努力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工作检查情况。经校长批准,工作检查记录方可交回有关教师。

4.同样的错误一再发生,教师将给予批评和指导。

四、救助管理规程?

一、接待

(一)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普通档案保存2年,特殊档案保存5年。

(三)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四)对于未成年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受帮助。

(五)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

(六)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七)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八)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九)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十)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送社会福利机构。

(十一)对于护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二、入站

(一)对接收入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二)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三)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四)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五)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基本服务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三)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四)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五)与定点医院商定医疗救治工作程序,站内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六)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七)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八)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九)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十)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十一)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十二)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十三)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四、特殊服务

(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二)对于站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它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四)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五)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六)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康复、心理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七)对于长期滞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无法查明家庭情况且身体、智力发育正常,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主观意愿,分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八)应当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别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九)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配合劳动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对于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十一)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1.应当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2.应当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对于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4.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受助未成年人,应当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住院治疗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五、离站

(一)依法采取保护性措施, 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于监护人前来接领的受助未成年人,或者办理完毕与其它机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为其办理离站手续。填写完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于其他办理离站手续的成年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三)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四)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途中必要的饮食帮助;

(五)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六)对于放弃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七)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八)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九)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十)对于在站内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

  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二、气瓶储存安全规定有什么

  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2、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3、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蓬的场所,存储在固定专用库房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5、库房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附近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6、库房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7、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严禁横躺卧放,以防止液体流出引燃爆炸。

六、药典实施管理规程?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 第80号)

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78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现就实施本版《中国药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品种正文和通用技术要求构成。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生产上市药品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技术要求。

三、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但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废止。

本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执行药典规定。

五、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相应注册申请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在《中国药典》完成修订之前,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六、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七、本版《中国药典》已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使用本版《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八、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应申报资料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一次性完成提交。

本版《中国药典》发布之日后、实施之日前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积极做好执行本版《中国药典》的准备工作,对在《中国药典》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告,同时应持续研究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

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宣传贯彻,加强本版药典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十一、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官方网站开辟“2020年版《中国药典》执行专栏”,及时答复执行中反映的问题。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20年7月3日

七、安全管理规程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风险评价抓源头控制等。

八、管理规程英文缩写?

 英文缩写是;  MR。

      可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

它是用文字形式规定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是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九、低位货架管理规程?

1.目的

为使仓储库存储位、环境考量及保存期限有一定程序,以确保库存管理之品质。同时对库存周转天数和安全库存设定一定的作业程序,以降低库存成本积压。

2.范围

凡本公司的货物储位、安全存量、保存期限的作业。

3.职责

1.1. 储位管理:仓管人员

1.2. 环境考量:仓管人员、品管

1.3. 保存期限控制:采购、品管、仓管人员

1.4. 安全库存: 仓管、采购、PMC

1.5. 库存周转率: 仓管、PMC、采购

4.作业程序

4.1储位管理

4.1.1仓库内区域分布

4.1.1.1物料待验区

4.1.1.2退货区

4.1.1.3备料区

4.1.1.4周转区

4.1.1.5报废仓

4.1.1.6呆料仓

4.1.1.7成品仓

4.1.1.8半成品仓

4.1.1.9电子仓

4.1.1.10五金仓

4.1.1.11塑料仓

4.1.1.12 包材仓

4.1.2各区设有货架储位或栈板的空间,小件货品定位于货架上,大件货品则堆置于栈板上,重型物料的栈板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40公分,轻型物料的栈板堆放高度不可超过190公分,宽度及长度不可超出栈板外10公分。

4.2环境考量

4.2.1仓库环境的温湿度设定温度为15℃-35℃,湿度为45%-75%。

4.3保存期限:

4.3.1原物料、半成品、成品按设定物料的保存期限为依据,如超出保存期限需使用或出货时,需开立『库存超期物料复检报告』经品管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料/出货,品管如判”NG”时,则依<<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作业,以确保品质。

4.4库存周 转天数:

4.4.1 PMC和采购每月对材料、成品和在制品的周转天数进行统计,以此作为库存量控制的指标.且根据所得指标不断优化仓储管理。

4.4.2 材料周转天数目标为14天;成品周转天数目标为9天;在制品周转天数目标为3天。

4.4.3 当不能达成目标值时,必须分析原因,并持续改善。

4.5 安全库存

4.5.1采购单位将依订单状况、生产计划、生产状况、采购lead time以及物料分类进行安全库存的设定。

4.5.2安全库存的计算公式: 安全库存=紧急订货所需时间X每天用量。

5.相关文件

5.1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6.相关单据

6.1库存超期物产复检报告

十、房产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房产税看起来都差不多,好像都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但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征收对象、计税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区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就其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费。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争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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