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村改造集体土地怎么赔偿?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而异,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等费用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实行先补偿,再征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采取暴力、断水断电等行为逼迫拆迁,更不得夜间偷拆。如果被征收人发现政府有任何违法的征收行为,完全可以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被征收人可以采取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旧村改造条例?
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城区旧村(城)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7〕13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决定》(烟政发〔2008〕107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征购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烟牟政发〔2008〕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烟台市牟平区城区旧村(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区旧村(城)改造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旧村(城)改造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最终目的,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政府为主导,以里村为主体,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大力推进和严格规范城区旧村(城)改造[以下简称旧村(城)改造],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旧村(城)改造,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提高村民生活居住质量的原则。
通过规范化的旧村(城)改造,切实提高村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环境质量。
(二)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统筹考虑旧村(城)改造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考虑旧村(城)改造当前实际需要的同时,要按规定预留好发展用地。
(四)坚持整村改造的原则。
旧村(城)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为目的,实施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
(五)坚持统一政策、依法改造的原则。
在城区范围内实施旧村(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政策,不得各行其是;将旧村(城)改造纳入全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从项目取得、建设、经营、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均须依法规范运作。
(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配套,高效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旧村(城)改造的范围 第四条 旧村(城)改造指城区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范围内的原行政村改造。
短期内重点对北关大街、通海路两侧平房区实施整体连片改造。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第五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转为国有。
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类型不同的可互相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合法的两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青年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
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
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对村民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以规划部门提供的1992年地形图为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对1992年地形图未覆盖区域的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于1992年以前建成的,由村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专业评估机构按以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评估确定拆迁补偿价值或安置面积。
第六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按人均商服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服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出租,所得收入主要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七条 若旧村(城)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缴纳的区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
第八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服用房的,用新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
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九条 实行整体改造的里村,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
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也可单独出让。
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旧村(城)改造已完成或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
第十条 我区的旧村(城)改造项目,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可参加社会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被征地村民,一律按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可按照以下顺序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服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土地收益分成。
具体安置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实施,区政府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适当补助。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实施旧村(城)整体改造的里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与区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后,报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提出旧村(城)改造意见,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改造开发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
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参与进行监管,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字确认;宗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
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将确认核实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结合《烟台市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测算旧村(城)改造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评估结束后,由里村分别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安置所需建筑面积及补偿额,会同区规划分局、财政局,共同确定安置所需土地面积和安置楼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实施旧村(城)改造的里村,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区规划分局出具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有关资料。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实施改造里村举行征收土地听证,进行地籍调查,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并形成报告报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报告,进行综合测算,拟定公开出让处置意见,报经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意见和区建设局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者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规划方案报批,规划方案批准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区发改局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财政局收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与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签订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出让合同,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区规划分局、城市管理与房产局分别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和绿化设计方案,加盖绿色图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手续;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受理图纸审查、工程建设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签订配套责任书,测算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并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旧村(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必须先建设拆迁安置用房,然后再开发商品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旧村(城)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在旧村(城)改造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25日起执行,此前区政府制订的关于旧村(城)改造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旧村改造土地测量表签字是否代表同意拆迁?
不是。
在土地处理表上签字,只能是对测量面积的确认,只有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才能代表同意拆迁。四、旧村改造如何分房?
旧房改造当初钱的应当有协议,按协议分房,你这不是危房改造,应当是按面积。
五、旧村改造的产权?
1、房屋产权取决于房屋脚下的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2、旧村改造的房子如果土地不出让,那还是小产权,只不过房屋的样子和结构发生了变化,如果出让,就变为了商品房。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农村房屋登记,办理房产证依照以下流程。
一、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二、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是:
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六) 记载于登记簿;
(七) 发证。
六、什么叫旧村改造?
旧村改造是对城乡建成不久的农村村内部分年代较久的危旧房屋、设施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和修缮,也就是旧改。推进郊区城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现代化、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七、东莞旧村改造名单?
您好,由于东莞市旧村改造项目众多,具体的名单需要查阅相关的政府文件和媒体报道。以下是一些已知的旧村改造项目:
1. 茶山镇中心村旧村改造项目
2. 塘厦镇岗厦村旧村改造项目
3. 中堂镇横沥村旧村改造项目
4. 长安镇东平村旧村改造项目
5. 万江区麻涌镇旧村改造项目
6. 东城区莞城街道旧村改造项目
7. 石碣镇龙眼村旧村改造项目
8. 樟木头镇石龙村旧村改造项目
9. 高埗镇石排村旧村改造项目
10. 大朗镇大岭村旧村改造项目
以上仅为部分旧村改造项目,具体名单可能会有所变动和更新。
八、旧村改造户口如何迁入?
1、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2、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3、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九、旧村改造威海有哪些?
华夏集团后面的5个村子(宅库、河北、张家疃 等) 5个村子改造成华夏旅游村
十、济南旧村改造补偿政策?
1、征收补助费用标准
(1)就济南征收补助费用标准来说,其搬迁费主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标准各有差异,住宅房每平补偿30元,非住宅房每平补偿35元。
(2)在过渡期间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用和搬迁费的补偿标准一致,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将给予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因征收拆迁而导致的停业停产等等损失,也是有一定的补偿标准的,营业,生产用房每平补偿200换,其他非住宅用房每平补偿150元。
2、征收搬迁奖励标准
对于那些在征收拆迁协议发放后,短期内(30日)就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已将空房验收的家庭来说,其一般是有一定的搬迁奖励金的,奖励金有一定的标准,具体以政策为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土地被征收时,其土地上的房屋,青苗等等附属物也是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的,但是抢栽抢建的附属物除外,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被征收区域的经济水平进行补助的,不同的区域会有不同的征收标准,以房屋补偿标准为例:
(1)济南中心城区:
钢混结构的房屋每平补偿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补偿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每平补偿600-800元,砖木结构的平房每平补偿500-700元,简易结构房屋每平补偿320元。
(2)济南章丘区:
砖混结构的楼房每平补偿850元,砖混结构的平房每平补偿600元,砖木结构的平房每平补偿500元,简易结构房屋每平补偿320元。
(3)济南济阳县:
①济阳县根据房屋的等级进行补偿标准的制定,就楼房而言,一级砖混结构的楼房每平补偿700元,二级砖混结构的楼房每平补偿650元,简易楼房每平补偿600元;
②对平房的房屋而言,一级平房每平补偿600元,二级平房每平补偿550元,三级平房每平补偿450元;
③就砖木结构的房屋而言,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每平补偿500元,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每平补偿470元,三级砖木结构房屋每平补偿450元;
④简易结构房屋每平补偿200元,钢混结构房屋每平补偿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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