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发票红票怎么作废?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如果该红字发票未抄税,则只需将此红字发票先进行作废,然后直接再重新开具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作废,次月就需要开红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开错时:
一、发票开具的当月发现错误,收全发票所有联次,直接作废;
二、如果是隔月发现开错,不能直接作废,要开具负数发票,也就是红字发票。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具体方法如下: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并生成信息表编号。
(3)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开错红字发票: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当月开错红字发票,当月发现,可在系统内作废重开。
第二种:当月金额、税额少开了,其他都对,可在系统内再重新填写申请一份红字信息表,开一张对应少了的金额、税额的红字发票。
第三种: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发现,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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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普通发票怎么开红票?
点开发票填开,上边有一个红字发票,直接输入需要冲红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保存即可
三、专用发票红票是什么样子?
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并不是红色的发票,内容也不是红色的数字,在会计上来说,红字即是负数表示,如果当月开具的发票发现错误可以当月内作废,如果次月发现上月发票错误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回,首先在开票税盘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表,然后导入申请表,会自动生成负数表示的发票,即为红票。
四、大头小尾营业税发票如何定罪?
【案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实开发票联(客户联),缩小记账联(存根联)的方式(即大头小尾,俗称“飞票”)开具发票共202份,隐匿销售收入919万余元,逃税44.3万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周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分歧意见:对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开具的发票联虽然是真实的,但其发票联与记账联的数额不一致,不符合《办法》中“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要求。且无论是虚开发票联,还是虚开记账联,都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逃税,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的牵连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逃税罪。周某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以达到逃税目的,属于逃税行为。但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周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周某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周某的行为符合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罪,但二者侵犯的法益却有明显区别:逃税侵犯的是国家税收,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发票侵犯的是国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是指受票人(一般指购货方)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逃税、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开具的发票联是真实的,其缩小记账联的主要目的是掩盖其实际销售额,少缴纳税款,其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结果均指向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即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
周某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要件。逃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虚开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行为。广义上说,凡是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开具发票行为,包括主体不符、内容不符,即形式与实质的不符均为虚开行为。但笔者认为,虚开行为只限定为虚增数量、价款的行为,不包括本案情形。
首先,《办法》第22条两款规定的含义不同。虽然该条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和四种虚开行为规定在一个法条之中,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结果却不同。从《办法》第35条与第37条的规定来看,虚开行为比不如实开具行为的处罚要严厉得多。虽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违反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规定,但并不必然得出其属于虚开发票的结论。
其次,按照文本解释,《办法》中所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指的均是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的发票。虚开的发票只能理解为提供给受票人的购货凭据,即发票联是虚假的。
第三,在实开发票联的情况下,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并没有为受票人提供利用发票从事违法犯罪的机会。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受票方并没有多抵扣税款,只是开票方少交纳税款。这是典型的逃税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特征。
第四,如果将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理解为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则该行为会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这势必给司法实践认定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在对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减少不必要的交叉重叠,即解释为虚增,而不包括“虚减”。
周某的行为不属于“为自己虚开”的范畴。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设货物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提供方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增加销售额,夸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增加知名度和提高商业信誉;二是用非法购买、伪造的发票以本企业为购货方为自己虚开,以增加进项税额,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不管是哪一种情形,为自己虚开都是指以本人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发票,并不包含低开记账联的行为。由于周某开具的发票是以真实的购货方为抬头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罪的虚开只能解释为发票联的虚增,低开记账联并不属于为自己虚开。周某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而是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逃税行为。由于周某已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开局发票?
营业执照吊销了就说明该公司存在问题了,政府机构是不同意该公司继续经营了,该公司继续经营下去那就是非法经营了,能开具发票的公司都是正常经营的公司,所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是无法继续开发票的
六、营业税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电子发票已开红票是什么意思?
电子发票已开红票的意思是已经开具了跟本章发票一模一样的负数发票来冲红,也就是说,在系统中所有的跟这张发票有关系的数量,金额,税额等等已经是一正一负全部归零了。
这项业务是需要重新开具负数发票需要,这种操作的是之前开具的发票有错误,或者是开票项目与实际业务不符。
八、营改增后,如何补开营业税发票吗?
营改增以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选择0,发票上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及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等字样。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已经预缴营业税的,没有时间限制。
九、青苗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如何开具发票?
青苗补偿费并不属于需要开具发票的经营活动,合法凭证的界定也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属于财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的企业,可以结合补偿协议、相关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材料,以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确认入账,主管税务部门将确认其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当然,如果由政府或者村委会代为发放青苗补偿金的话,也可以向代发单位索要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十、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因为是试点,所以外地同行的营业税发票,还是可以进行抵扣的,税率6%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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