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例如:各年的税法利润分别为:2000年-20万、2001年-70万、2002年-80万、2003年15万、2004年3万、2005年-5万、2006年50万,2007年90万。
1、补亏2000年:2003年弥补2000年亏损15万,2003年利润为0,2000年亏损5万。2004年弥补2000年亏损3万,2004年利润为0,2000年还亏损2万,2005年亏损不能弥补,2000年最后亏损2万,以后不允许再弥补。
2、补亏2001年:2006年弥补2001年亏损50万,2006年利润0,2001年还亏损20万元,以后不允许再弥补。
3、补亏2002年:2007年弥补2002年亏损80万,2007年弥补2005年亏损5万,2007年利润5万,应缴所得税5*27%=1.35万
注:弥补亏损只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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