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税法代扣代缴的规定?
违犯税法代扣代缴,是一种违法行为。代扣代缴是纳税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不及时代扣代缴,很容易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必须提高对代扣代缴的认识,不然的话不知不觉就犯法了。
二、销售佣金的税法规定?
一般销售佣金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调增,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新增税法规定?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四个统⼀”即统⼀内外资企业税制;统⼀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约束⼒。
四、保险费的税法规定?
保险费主要是指企业列支的各类商业保险费用。 税法规定:
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四流合一的税法规定?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开票的接收方要和发货的接收方及资金的付款方要一致
六、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 具体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企业之间借款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认定企业的非金融属性。
如果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那么需要认定交易是否为独立交易。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是独立交易,那么不高于市场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境内A企业向境内B企业,C企业借款各100万,利率为8%和15%。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为9%。
经过认定,AC企业存在关联,不符合独立交易认定。那么只有AB的利息可以扣除,8万<100X9%=9万元
因此税前扣除8万元利息支出。
关联方借款税前利息扣除需要满足债资比和利率的双重标准,这里的债资比是指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金额与关联方之间的投资金额比例,对于非金融企业不超过2:1,金融企业5:1.
债务金额可以计算利息扣除的金额为250×2=500(万元),利率按统一银行利率7%,也就是可以扣除35万元,其余部分均不得扣除。
八、从税法角度认定为房屋的规定?
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略有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规定:
1. 实体要素:通常,房屋按照建筑物的形式和实体要素来认定。一般来说,有固定建筑结构、能够提供居住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被认定为房屋,如住宅、商业建筑、办公楼等。
2. 租赁用途:税法对房屋的定义也与其租赁用途相关。如果建筑物主要用于出租、供他人使用或者产生租金收入,通常会被视为房屋。
3. 法律规定:法律和法规也可能提供对房屋的定义和分类。这些规定可能涵盖建筑结构、用途、产权和登记等要素。在税法中,对房屋的定义可能会参考这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房屋的定义是为了确定税收的适用范围和税务政策,并不代表其他法律领域对房屋的定义。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您所在地税法中对房屋定义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法律专家。
九、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1、税法规定允许计提折旧的范围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2、职工教育经费已在税前列支,用职工教育经费建造的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计提折旧。(避免费用重复在税前列支)
故上述资产允许计提折旧,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国家对校办企业及企业支持技术教育的鼓励政策。
十、弥补亏损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弥补亏损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简介: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扣除,但结转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将亏损视同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税法规定,如企业本年亏损,那么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可以弥补本年亏损,但会计上我们没有这个说法,每年都需要确认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不与其他年度挂钩,于是,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有了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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