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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非常损失是非正常损失吗?

182 2023-11-24 20:55

一、会计中的非常损失是非正常损失吗?

非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1、当非常损失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2、结转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5、由于税法规定发生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须转出,可以起到抵扣销项税额的作用,不会增加企业纳税负担,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要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抵减发生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

二、会计上和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具体指什么呢?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现行会计和各种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限定的范围确定存在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非正常损失是指怎样的损失?

非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1、当非常损失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2、结转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5、由于税法规定发生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须转出,可以起到抵扣销项税额的作用,不会增加企业纳税负担,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要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抵减发生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

四、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我的答案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或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现行会计和各种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限定的范围确定存在不相同。

也就是说是人为造成的而不是正常损失的销耗物料等。

五、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1.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为:借 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 原材料、固定资产、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是指人为原因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企业财物发生丟失、毁损、霉烂变质而形成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作进项税抵扣。

六、非正常性损失和非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性损失和非常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如下:

1. 定义不同:非正常性损失是指由于市场环境或投资者行为等因素导致的非预期的投资损失。非常损失则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预测的事件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2. 影响范围不同:非正常性损失通常是市场性损失,会影响整个市场或特定品种的投资者。非常损失则是由于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通常只影响与该事件有关的特定投资组合或品种。

3. 风险程度不同:非正常性损失的风险程度通常较低,因为市场环境和投资者行为通常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非常损失则属于极端风险,因为自然灾害、政治事件等因素不可预测且难以控制。

4. 应对措施不同:非正常性损失通常可以通过风险控制手段、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等方法来减少损失。而非常损失通常需要通过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分散和降低风险。

综上所述,非正常性损失和非常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定义、影响范围、风险程度和应对措施都有所不同。投资者需要在投资过程中认识到这些差异,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来降低损失风险。

七、投资损失属于所得税法所称损失吗?

投资损失属于所得税法所称损失;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投资损失的认定:   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八、非正常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九、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说明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上述分录为:

(1)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2)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扩展资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十、自然灾害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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