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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税答疑软件的收费怎么样?

227 2023-11-25 09:57

一、北京中税答疑软件的收费怎么样?

用过的说很合理,一个软件的价格就能够享用税务咨询服务,性价比忒高了

二、唐两税法中的户税是人头税吗?

不不,完全搞错了。丁额不废在这儿的意思是虽然不再按照人头征税但是仍然继续登记人丁数量的意思。征人头税显然就需要掌握人口的数量;改成夏秋两季征户税、似乎人口数量便成为了不需要调查与登记的项目了,但是强调了“丁额不废”,正是要求不要因此而废弛了登记人口的工作。

三、税法中的“原值”,“净值”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已抵扣进项的不动产转变用途为不可抵扣税项目时,要计算不可代扣的进项税额,目前有两个公式,1是(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2是不动产净值x税率。如果进行推倒的话,只有认为原值是不含税的,两个公式才能推倒的通,即进项税率=原值x税率。

另外,在不可抵扣进项税转为可抵扣进项税时,要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有两个税率,1是进项税率x净值率,2是净值/(1+税率)x税率,如果要推倒的通这两个公式的话,必须认为原值是含税价,要做价税分离,即进项税=原值/(1+税率)x税率。

那么我搞不懂的是,原值,以及净值到底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呢?为什么这两种情况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呢?

四、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多次课征的税种是()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关税?

A 增值税,价外税,不能选,D企业所得税,是在当期利润额中扣除,不能选。 要选的是就是“营业税金及附加”二级细目的税种,B消费税。C营业税。

五、税法增值税中自来水和纯净水一样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销售自产纯净水增值税率17%。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的法定税率是13%,但有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厂销售其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或3%交增值税。

转售自来水的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增值税。

除自来水厂和自来水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自来水按13%税率交税。

此处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区分的。

关于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六、注册会计师税法中的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捐赠收入要把增值税计入?

注册会计师税法,将企业自产货物捐赠怎么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对外捐赠属于自制的资产,一方面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其销售收入;

另一方面按规定衡量该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还要考虑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

无论确认的是视同销售收入还是视同销售成本,增值税都是按照同类市场价格计算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捐赠总成本(借方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与捐赠限额(会计利润总额的12%)对比看是否超过限额,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标准的部分应为调增...

七、税法中,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会计利润怎么求?公式是什么?

税法中,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会计利润要根据税法的相关法律来进行调整,公式为会计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与费用

八、新契税法中房屋交易契税如何计算?个人销售房产需要交哪些税?

您好!

总体来说,契税法出台之后,相较原《契税暂行管理条例》并无明显变化。

契税针对购房者(或得房者)征收。

《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5%,与原暂行条例完全一致,而且在两个文件中都同样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条件适用税率。

目前各地方普遍实行的都是所谓的“优惠税率”。一般来讲:

1.若通过买卖方式购得房产,根据买方家庭名下有无房产、购得房产的面积,采取不同的契税税率。

2.若通过赠与方式获得房产。

契税税率为3%。

个人出售房产,主要涉及到的税种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对于售房者而言,若待售房产不“满二”,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6%左右。“满二”情况下,无须缴纳。其中:

2.个人所得税

若待售房产对于售房者而言不满五或不唯一,则需要缴纳个税。其中:

有关个税税率,因满五唯一与否、待售房产当时的获取方式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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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国税法中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者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原油和天然气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   要点提示:   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   要点提示: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5号)   要点提示:   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   要点提示:   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要点提示: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   要点提示: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税额调整。从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1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税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同时明确: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盐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24号)   要点提示:   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73)   要点提示: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塘沽盐场暂减按10元/吨征收应缴纳的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   要点提示:   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政策依据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其他特案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后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21号)   要点提示: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分离出来,有关部门没有对其按独立核算企业管理。因此,攀钢集团矿业公司不能按照独立矿山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铁矿石资源税。   政策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47号)   要点提示: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内昆铁路建设多种单位自采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要点提示: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政策依据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要点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优惠政策操作注意事项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操作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政策依据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操作要点: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十、老师,在增值税法中,如果开票收入与账面收入不一致,该怎么计交增值税呢?

  

1、如果开票收入与账面收入不一致,那么要找出不一致的原因,一般情况是账面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开票收入,调整正确后再正确的进行计交增值税。  

2、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3、增值税应税收入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而会计科目是会计记账所用的,两者的收入不能等同。如视同销售行为,按税法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增值税,但有些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货物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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