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销项税额转出怎么做分录?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1000×17%=170元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
如果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在建工程等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
二、关于增值税运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其实非正常损失运费进项税额转出与货物进项进项税额转出道理是一样的,因为运输费用也是根据运费单据上的金额与7%的扣除率来计算,与购进农产品支付价款与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致。因为计入原材料成本的运费465元是计算扣除了7%的进项税后的部分,那么必须要还原成含税金额后,再按照扣除率计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问题中的465元如果没有计算扣除7%的进项税额,那么运费单据上的金额应该是:465÷<1-7%>=500元,当初实际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500×7%=35元,加上计入原材料成本运费部分465元,正是实际运费单据上支付的运费。该问题应该是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问题,运输费用现在不再按照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三、增值税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可以填负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可以填负数; 如果,是有负数的情况,说明是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进项税额转出栏填正数,即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四、进项税额转出月底要不要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月底要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因为把进项税、销项税和进项税额转出这几个科目的月结转到这个科目,才知道这个月究竟要交多少税。
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抵扣什么意思?
收到发票后是先认证后转出,还是直接不抵扣,主要是看你购进货物/劳务时,其用途是否确定。例如:贵公司采购椅子若干。
1、如果购进时就是用于职工食堂(非增值税项目),则直接不抵扣。
2、若购进时不确定是用于食堂,还是用于工厂办公室(企业经营管理),先进仓库,后领用,则在购入时认证抵扣,在食堂领用时做进项转出。两者做法是一样的,一定要说区别的话,也就是上述第2种情况下,应交税金会延迟到进项转出的月份。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转出怎么理解呀?
进项税额抵扣,就是说可以作为销项的抵扣额扣除掉在交增值税,即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对于本来已经记入进项的税额,有一部分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有进项转出,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你要这么讲的话,可以这么理解,进项税额增加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因为它是作为应交增值税(负债)的减项的
七、进项税额转出后应交增值税仍为零,进项税额转出额要交附加税费吗?
进项税额转出后应交增值税仍为零,进项税额转出额不需要交附加税费。
进项税额转出额,不是附加税的计税依据,附加税不对进项税额转出额征税。
附加税费通常指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三者的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八、冲销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要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九、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十、增值税里面的“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有什么不同?
“已交税金”一般指本月缴纳上月的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本月预交的税款。
“转出未交增增值税”是指本期销项大于进项的差额过渡通过本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的未交增值税。
“转出多交增增值税”是指本期销项小于进项的差额过渡通过本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留待下期抵扣的进项税。
“减免税款”指符合规定减免税税额
“出口退税”指出口退税企业,月末结转应退未退税额时的过渡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已经认证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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