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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税怎么算?

234 2023-12-25 10:17

一、预征税怎么算?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23w预征税额多少?

一般计税,23万含税价预征税额是4726.6元。计算公式:230000/(1+9%)*2%*(1+12%)。

简易计税,23万含税价预征税额是7502.91元。计算公式:230000/(1+3%)*3%*(1+12%)

三、单位税额怎么算?

单位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额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四、税额该怎么算?

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税额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拓展:增值税税额如何计算?

(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

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

(二)控制销项开票税额,调控进项发票税额,做好税款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通常计算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和上月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控制起来非常复杂,企业要同时考虑到当月销项开票情况和进项发票到达、认证情况,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负要求。

(三)认真核对当月进项发票,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通常商品要比发票提前到达企业,企业在收好货物的同时还应确认发票的开具情况,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发票时应与对方联系,索要发票。 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

五、知道税率怎么算税额?

总金额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就得出税额

六、怎么算税额和单价?

  已税率和含税价,算税额,就是平时所说的价税分离。

  不含税价=含 税价/(1+税率 ) 税额=不含税价*税率。

  以增值税率17%为例,含税价为11700元。那么就是11700/(1+0.17)=10000元,那么税额就是10000*0.17=1700元。

  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合计(含税价)=价款(不含税价)+增值税

七、差额纳税怎么算税额?

差额征收按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分为2种:

1、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八、累计税额怎么算?

一般税务要提供的数据都是已缴纳的税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入库的税金.累计税金也就是累计入库税金之和.企业一般统计的税金是应交税金.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九、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征税额怎么计算?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不动产转让的“预缴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十、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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