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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流程?

258 2023-12-30 23:53

一、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流程?

异地预缴流程是需要时间的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需要先到当地税务局申请办理预缴备案手续,然后按当地规定交纳税款,办理完备案并完成交款后,还需要等待相关部门核验备案资料此外,建筑企业在异地预缴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规定的修改,以确保自己缴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尽管异地预缴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合法经营的必要环节之一

二、建筑公司异地项目部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跨区域施工的核定征收企业不执行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业异地企业所得税怎么交?计算公式?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 第2号 》规定:

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应该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较重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纳税人稍不注意容易造成税务处理的错误,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

纳税地点不同

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而不是机构所在地。但如果纳税人超过6个月仍未申报纳税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也可能是机构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企业所得税一般以登记注册地或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也可能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或所得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营业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中,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因此,一般在各个纳税期末确认应税收入。

计税依据不同

营业税: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的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营业税:提供建筑劳务同时混合销售自产货物,分别计缴营业税和增值税

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建筑业混合销售中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分别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收入都应同时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无论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还是增值税混合销售,相应的收入都应同时确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此外,对销售货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其对企业所得税应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有影响的,因为如果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增值税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如果缴纳营业税时,其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建筑业劳务“走进来”

营业税:境内设立机构自行申报

[2009]第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境内承包工程自行申报

[2009]第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即应履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建筑业劳务“走出去”

营业税:暂免征收

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税。

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到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主要是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五、建筑业分公司不交企业所得税吗?(是异地的)?

建筑企业到异地(非注册地)施工,按照当前社会的情况看,是在当地交税,当地政府紧盯着这块肥肉不放。交税还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交,税率是不变的,如果当地规定与国家不符,可以拒交。没听说“本地”与“外地”不同,改变国家的规定是犯法的。

六、建筑企业异地是指跨省吗?

建筑企业异地不一定是跨省。建筑企业作为一个单位其必须要有工(商)业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税务登记证,作为建筑位业还必须有资格证书,作为建筑企业他肯定不会只在本地经营,肯定会到外省市承包工程,如果到外省的话还要在外省的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

七、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八、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1〕15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建安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吗?

在任何地方交纳的所得税都不准抵扣。但回注册地后申报所得税可以自应交所得税总额中抵减在异地已经交纳的所得税。

十、企业异地预缴过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填写?

按照业务规则,如果没有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只有外经证项目部的话,是不带出A109000表和A109010表,所有的已预缴税款反映在A100000表32行。

其中外地项目部缴纳的税,应该在月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写在SD003的第14行特定业务预征中。

如果预缴的时候没有在第14行特定业务预征填写,那么年度汇算清缴时,主表第32行自动带出的已预缴税额中不会包括这笔税款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之前的报表或在预缴台帐中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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