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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86 2023-11-27 11:31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各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报送的资料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3年用预缴申报表)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以上资料中,总机构的1、2项和分支结构的1、2、3项资料通过网上申报,其他资料需要报送纸质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

二、汇总纳税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理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四、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的缴纳?

谢谢邀请。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扩展资料

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五、注销的分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按照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需要缴纳在当地,例如:我司在2008年7月底注销分公司,那么注销的分公司所得税第三季度如何处理,是否按照总公司7月份的所得税额乘以分配比例(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来缴纳,如提出注销的时候是7月份,审批完成的时间是8月份,所得税是缴7月份一个月还是7、8两个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注销以后,才能依法结束纳税义务,且在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负有将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如果该分支机构是8月份才办理完注销手续,那3季度就应该在当地预缴7、8两个月企业所得税。

六、汇总纳税企业是什么意思?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是税务局认可的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有: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七、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表怎么填?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八、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

1)总机构应该把分支机构的利润合并,如果还是亏损的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即填0

2)今年是按06年的三项因素的数据来计算比例,所以表中都应填06年度的数据.一般来讲这个比例定好整年是不变的.

3)是,每个季度都得填,因为分支机构不知道总机构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4)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5×7%=2.45(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5×3%=1.05(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5+2.45+1.05=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2.65万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4)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十、跨区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是要求预缴的。

二、当地施工不是二级分支机构。

三、做为公司主体,是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经营场所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四、施工现场不是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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