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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238 2023-11-26 11:27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4)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5×7%=2.45(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5×3%=1.05(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5+2.45+1.05=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2.65万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4)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三、汇总纳税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管证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

  1、一般情况下,如果你持有《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就应该在核算地缴纳,不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没有持有《外管证》,施工地税务机关就可能要求你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管证》是向企业核算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外管证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与没有外管证的一样,没有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企业所得税清算纳税年度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环节是什么?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尚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选择纳税环节的原则①税源比较集中;②征收比较方便。借以保证财政收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中国纳税环节的规定,在商品流转课税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销售环节;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环节,在产品销售给国家规定的收购单位时为收购环节;在销售给消费者及个体商贩时为销售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河南省企业所得税纳税标准?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2.

有地方鼓励,优惠,你需要自己去查,地方。

3.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4.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八、怎样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且其取得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以及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九、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怎么做分录?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表不调账,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用调整账目。 如果是以前年度的,分录:

1、借: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怎么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 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最热门的行业之一。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和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涉税政策浩如烟海,房地产行业的涉税政策有其特殊性。切确掌握相关的涉税政策既是税务人员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也是广大财务人员进行涉税核算和纳税筹划的依据。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是涉及税种最多的行业之一。

二、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4年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它把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形成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它克服了原来按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分设税种的种种弊端。真正地贯彻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高效。并为进一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房地产企业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税法规定的为前提,利用税收法规允许范同内的技术手段,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尽可能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形为。

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分析

1、 税务筹划、合理避税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房地产企业依据自身的特点,通过成功的避税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税收收益,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使企业更具规模,并能更好的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2、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企业必须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以此为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都能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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