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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289 2024-02-12 09:42

一、房地产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费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的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二、土地增值税税率及速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增值税能扣除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确认清算收入的时候,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对应扣除的税金就没有增值税税款了,而仅仅是与收入相关的其他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五、购买土地没有凭证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不能,要实行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六、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七、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八、土地增值税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是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九、江苏土地增值税不可加计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一)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

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十、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契税是否可以扣除?

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允许扣除,该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在其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综上,该契税是否能扣除,主要看缴纳契税时被归属什么项目及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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