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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未按规定预缴,能否加收滞纳金?

224 2024-02-05 15:34

一、增值税未按规定预缴,能否加收滞纳金?

能加收滞纳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具体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和比例根据税种不同而不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的预缴方式和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就要承担一定的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方面,应当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及时缴纳,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未按照预缴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因资金紧张,我单位先缴了10万元,另5万元打算有钱了再交。没想到征期过后,专管员给我单位下达了催缴通知书,除限期缴纳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我认为所得税预缴只是税务局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而暂时先缴一些税款,是个不准确数,多缴或少缴一点无所谓,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算准就行了,到时多退少补,一次补齐即可,季度预缴时少缴了不应课征滞纳金,不知我的想法对吗?答: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但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因此,不按期预缴所得税虽然不属于偷税行为,但仍应课征滞纳金。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提示: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四、延期缴纳预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二、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情形,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文件还提醒,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

五、现房如何预缴土地增值税?

现房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

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是按照房屋的成交价来计算的,而且在交易之前需要先交纳税款。

如果不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将会影响后续的房屋交易和产权变更手续,甚至会降低房屋交易的成功率。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现房,最好提前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能够使房屋交易更加顺利,也能够避免后续的纠纷和问题。

如果您不了解如何预交土地增值税,可以咨询相关的税务部门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他们会给您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缴

1、一般计税方法;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0%)土地增值税预增率

2、简易计税方法;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增率

增值税预缴税金的流程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报送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出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土地增值税按什么税率预缴?

土地增值税目前分两种缴纳方式,先是预缴,最后清算。预缴是指在房地产项目销售或预售的过程中按照核定税率征收,各地税率略有不同。在2008年以前,各地土地增值税预缴的额度一般在0.5%-1%,2008年初,广州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从0.5%提高到1%,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0.7%提高到2%。随后,各地纷纷仿效广州做法。将预缴税率提高到1%-3%。  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照四级累进制计算应缴税额,毛利达50%的部分增值税税率达到利润率30%,毛利高于200%的部分,增值税税率更是达到60%。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预缴率是1.5%,预缴基数是预收款额(或销售收入)。因为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时不一定确认销售收入,只要取得预收款就要按比例预交土地增值税。

七、预缴土地增值税需要计提吗?

预缴土地增值税不用再计提,把之前计提的直接充了就可以了

八、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金—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九、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14种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以下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十、请问,土地增值税是怎么预缴的?

土地增值税按照销售额(不含税价)的2%预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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