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
1.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2.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3.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二、加强思政课建设的若干意见?
1.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不断加强思政课的针对性、感染力和实效性,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程。
2.积极推进思政课教育教学改革。建立“课上+课下”、“理论+实践”、“线上+线下”三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使思政课更接地气,更具活力。优化思政课教学安排,不断提高教学效果;改革思政课考试方法,加大平时学习和实践环节的考核;建立一批思政课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专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实践育人功能。
3.加大思政课建设力度。划拨思政课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设立校级思政课教学改革专项课题,引导教师充分利用优质网络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模式和方法,全面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教学效果。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师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鼓励教师参评各种教学科研成果奖。
4.建立思政课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思政课教师集体备课,思政课教材必须采用教育部“马工程”教材;思政课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建立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及时调整不适合担任思政课教学的教师。
5.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师德建设机制、统筹规划队伍培训,努力构建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思政课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
三、关于加强物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综办〔2015〕13号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物流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依法查处利用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业相关政策,承担工业和通信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间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物流配送发展,制订商贸物流的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质检部门协调管理物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航企业的航空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出台落实现有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出台落实以上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大执行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好现行法律政策对物流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三)完善禁、限运物品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方式特点,分别制定禁运、限运物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四)这冼物流活动实名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对重点时期、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物流活动实行这装饰品制度,积极推动物流活动实名制立法工作;加强对物流活动实名制的研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全面实行物流活动实名制奠定基础。同时,要注意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17年起,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
(五)出台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制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信息处理等各环节安全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检查设备、住处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建设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建立违规委托处罚警示制度。委托人应当如实登记托运物品的种类、品名,物流企业应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货物安全检查制度。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要规范管理签订长期运运输合同的用户,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要建立完善在货物运输受理环节的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防止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禁止运输和存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委托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运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检服务等方式,推动在货运站(场)由专业公司对货物朝廷安检、开箱(包)抽查等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货运企业诚信制度,加大安全监督与惩罚力度,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八)建立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积极推动建立针对危险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的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做到危险品、违禁品等影响物流安全的特殊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信息可追溯,为物流安全提供信息支持。
(九)完善违半犯罪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人身保护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执法检查监督
(十)强化执法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企业建立零担货物受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切实施行,强化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对货物安检、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摸底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完善协作机制,重点解决货物受理环节验视不合格、安检走过场、不留存托运信息和瞒报货物品名等突出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通报,推进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傿的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落实各方面安全管理责任。各级综合组织要充分运用定期通报、约谈、警示、试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等政策手段,推动各地有关部门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对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十二)建立各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由交通运输、综治、公安、工信、商务、海关、质检、安监、铁路、民航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物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指导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况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各地要逐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物流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技术手段对集装箱和货运物品进行探测检验,提高对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发现能力;加强对物流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保障车辆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保障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的装备要按照有关法律召回或强制性淘汰,有关落后工艺要强制性淘汰。物流企业和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人工与自动化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提高验视的效率和准确性;要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天。
(十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加强北斗导航、GPS定位、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物流企业实行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推动物流信息平台及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共享信息的技术接口,按要求向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实时报送信息,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
(十五)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物流企业完善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深入开展物流领域安全管理法律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可疑物品特征及识别方法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购零件”组装枪支、利用物流渠道运输毒品的行为,要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对涉枪及枪支制造关键零件、毒品的甄别能力。要在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的等经营场所,张贴禁运物品、违禁作操呼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片资料和法律规定。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禁、限运物品名录》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率。加强警示教育,曝光在物流行业托运、夹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和提高物流从业人员和社会用户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中央综治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国家民用航空局
中央综治办
2015年5月6日
四、国务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土地的規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审定,现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
城市、村庄、集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统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不得随意征、占农用地。小城镇建设要明确供地方式和土地产权关系,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
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土地整理逐步调整、集中。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公路两侧符合条件的农田,必须依法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农林项目开发的,必须签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确需配套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未批先用土地。
四、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管,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
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交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各有关银行不得允许其进行抵押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工商管理,严格核定开发企业经营范围。开发企业不得使用“招商”等不规范用语,不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吸收股东进行土地开发的,不论以出售、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增加新的股东,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加强对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对超范围经营的开发企业,要坚决查处;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限期办理用地手续。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等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得低价售卖土地,要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中央企业要选择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的方案,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依法上缴国家。
六、全面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坚决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农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限期办理,逾期不申报的,按非法占地予以查处。
对现有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清理规范之前,各地要立即停止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要通过完善举报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及时查处炒卖土地行为,防止死灰复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a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实施细则,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12月底前将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五、关于土地确权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登记中妥善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各地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经验,提出如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意见: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一)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三)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四)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五)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六)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城镇及市郊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以外的农民集体或个人,其所售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八)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六、关于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若干意见?
1.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是必要的。2. 因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农药使用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农村环境治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3.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技术水平。- 强化农村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农村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推广绿色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是为了继续推进改革,把更多精力聚焦到重点难点问题上来,集中力量打攻坚战,激发制度活力、基层经验、干部作为,扎扎实实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深入而制定的法规。
2018年7月6日,《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6日起实行。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满足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对师资的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健全教师编制管理。
三、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九、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的方针?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方针是:保护是主线,保与用是关系,“活起来”是要求。新时代文物工作之新,是在更加强调全面贯彻法律方针政策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更高标准和任务,是为通过制度设计,更加筑牢文物安全的堡垒。
文物工作只有围绕好主线,处理好关系,才能落实好要求。如此,才能“聚焦文物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国家农业农村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2. 规范宅基地使用和流转。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的相关规定,确保宅基地合法稳定使用和流转的公平公正。
3. 加强宅基地集中连片利用。推广建设宅基地集中连片利用示范区,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4. 改善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宅基地集中连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饮水安全、道路交通、能源供应等方面,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5.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机制、审批制度、监管体系和违法处罚和补偿机制。
6. 推进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等方式,逐步完善宅基地产权制度。
7. 加强宅基地保护与服务。完善宅基地信息数据管理,加大对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服务力度,积极开展宅基地权属调查和摸底排查,确保农民宅基地的真实用途和规模。
综上所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方向和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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