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收合并都会涉及哪些税?
1、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吸收甲公司实现两个企业依法合并,若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劳动力转让给乙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乙公司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公司依法合并,甲公司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甲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合并后的乙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后企业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节税,当然了这是最重要的一环,如果您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一定要顺手布局好节税筹划,能够在今后省下不少纯利润
二、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
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的重要性
企业吸收合并是现代商业世界中常见的一种经营策略,它涉及到多个法律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对于任何一家希望进行吸收合并的企业来说,准备和遵守相关法律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是指所有文件和协议,这些文件和协议在整个合并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它们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法律纠纷的产生,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企业吸收合并中常见的法律文件:
- 合并协议:合并协议是吸收合并的基础文件,用于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它规定了合并的各项条件,包括股权比例、资产评估标准、财务安排等。
- 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合并中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各方在合并后的权益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安排。它可以确保在合并后的企业中,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 交易条款:交易条款详细阐明了吸收合并的方式和过程,包括交易结构、交易对价、交易的时限等。这有助于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防止不必要的争议产生。
-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各方指定的律师提供,对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它是一份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吸收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们确保合并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以下是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的重要性:
- 确保合并的合法性:法律文件提供了合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法律和合规要求。它们确保各项步骤符合法律标准,减少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 保护各方的权益:合并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法律文件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防止不公正对待和权益损失。
- 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合并过程中的纠纷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影响合并的顺利进行。通过准备和遵守法律文件,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保护各方的利益。
- 提供法律依据:法律文件为吸收合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出现争议时,各方可以根据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进行协商和解决,避免无法解决的分歧。
企业吸收合并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商业战略和财务安排,也与法律文件的准备和遵守密切相关。没有适当的法律文件支持,吸收合并可能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和挑战。
在准备和执行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确保法律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 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
- 对法律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仔细审查。
- 确保法律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 定期更新和维护法律文件,以适应变化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企业吸收合并法律文件的准备和遵守对于成功实施吸收合并至关重要。它们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并为吸收合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进行吸收合并前,确保准备和遵守相关法律文件是非常必要的。
三、企业吸收合并股本怎么算?
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注销解散,因为原公司继续存续,按照企业吸收合并的实施方案,如果原公司不打算做增资,那么原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维持不变,双方股东在新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可以根据通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实施方案的约定,进行股本的确定,并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本的新登记,明确合并各方的股本结构。
也可以从新按照实施方案的约定,新增加股份给新吸收的企业。
四、土地整理收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土地整理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土地整理按照“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 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为政府支付的指标费用属于代垫性质,应作往来款处 理,不确认收人。
五、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暂免土地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2004年最高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第一次使用了预查封的规定:
一、对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规定了三种情况: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第一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全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虽然土地仍然登记在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或国家土地部门管理之下,应该视为已经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尚未全部交款,可以按照已经交纳的款项计算可以查封的土地面积,对土地分割面积查封,如果不可分割的土地面积,法院可以全部查封。
第三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
六、土地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一.土地出租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因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2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租赁涉及的税收主要由出租方承担(谁收钱税上税),涉及以下税种: 1,营业税(租赁业,税率5%)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 4,可能有土地使用税,关键看这土地是否在当地的城区范围,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5.承租方至涉及一个税种: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税率0.1%,因为合同类印花税有个特征:合同双方都得缴纳。
七、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要看你投资的企业属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看你单位自身是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款。
八、企业吸收合并和简易注销流程?
第一步得清产核质,第二步发放职工工资,第三步在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公章,第四步到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应该先到税务机关,再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九、企业吸收合并具体措施说明?
一、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
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
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底价。
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二、公司吸收合并需要的资料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十、企业被吸收合并税务注销程序?
吸收合并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局申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营业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增值税 1、税法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四)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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