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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99 2024-01-30 09:29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的政策,仅适用于普通住宅;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附件之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明确清算的类别就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至于其他类房产(商铺、公寓、停车位)是否合并计算土增税,取决于它们是否属于一个清算对象,如果是,合并是必须的;

三、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的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81号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二、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有哪些?

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非房地产企业不加计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三、购买土地没有凭证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不能,要实行核定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五、江苏土地增值税不可加计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一)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

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显然,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加计扣除项目.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交易手续费吗?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包括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属于销售费用。

七、土地增值税税率及速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八、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判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土地增值税规定,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20%扣除的项目是(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是何时?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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