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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6 2023-12-11 03:54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1、应纳税所得额

(1)一般规定

(2)收入

(3)扣除

(4)资产的税务处理

2、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3、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4、源泉扣缴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6、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主要分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六个方面。了解了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之后,让企业对纳税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更加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和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入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3。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三、企业年金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办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于2014年11月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申请、备案、登记和审批。

二、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权益和投资管理。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四、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和业务风险控制。

五、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

六、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的披露和公开。

七、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清算和注销。

八、投保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九、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和《企业年金办法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等。

通过该细则的实施,有力地规范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管,保障了企业年金计划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分红所得税?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 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其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配合。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对有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委监委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首接负责,对口转办”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委(部)相关室、处(科)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

3.研究认定。对相关室、处(科)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认定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由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

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委(党组)应及时指导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减少出错。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信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企业风险防控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有4项:

1、全面性原则:任何企业都应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执行和监督;

2、适应性原则:风险管理要和企业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等都是相匹配的,并且不定期进行调整;

3、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的专业部门或是机构要制定具体的方案、政策等;

4、融合发展原则:风险管理要和企业、用人单位的发展相互融合,能够在风险管控的范围内助推企业业务的发展。

七、中石油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中石油企业年金也是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我们知道,中石油是大型国有企业单位,一般都会为职工交纳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月按照个人当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及时足额进行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8%,共同进入个人专门的年金帐户,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累计生息。

比如,职工当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那么当月企业年金个人缴费200元,单位缴费400元,一共是600元。

八、企业固废法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作为企业主应该明确企业是《固废法》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生产中的所有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要追究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所有生产环节产生的废,受托方要承担责任,委托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所有涉及固废的生产者信息都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建立涉固废企业的信用记录。

九、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一是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25%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另外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相当时,所得税率较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就要好一些。

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和增值税均需要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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