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案例】
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30万元,会计利润总额7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6万元。为降低税收风险,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现有关问题如下:
(1)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
(2)企业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1.6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2万元。
(3)收入总额9000万元中含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向居民企业投资收益10万元(被投资方税率25%),来自于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已按被投资方税率20%缴纳了所得税)。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2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8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不考虑该项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2008年1月1日向境内关联企业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年利息60万元(银行利率6%),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已知该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万元,取得权益性投资200万元,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投资方。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65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全都据实作了扣除。
(6)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53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6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5%,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
(7)该公司新研发的家电40台,每台成本价5万元,不含税售价每台10万元,将10台转作自用,另外30台售给本厂职工。账务处理时按成本200万元冲减了库存商品,未确认收入。
(8)12月份转让一项自行开发专用技术的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10万元也未转销。
(9)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35万元,市场销售价格45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与成本价合计42.6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10)12月份,企业购买了一项金融资产,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末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升高了55万元,企业将其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11)“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工商年检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6万元,给购货方的回扣12万元,环境保护支出8万元,关联企业赞助支出10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要求: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计算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招待费用、业务宣传费及技术开发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清偿债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9)计算转让无形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14)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年度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1)福利费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列支210万元,纳税调增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0×2.5%=25(万元),实际列支40万元,纳税调增15万元(超支的15万元,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列支2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专用收据,无需纳税调整。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0+15=8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2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0万元,均是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10+5=15(万元)。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填报纳税人当期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该企业境外甲国的投资收益16万元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
(4)利息资本化的期限为8个月,该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应调增所得额12÷12×8=8(万元),属于会计差错。
关联方债资比例为1000÷200=5,标准债资比例=2
乙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该企业,关联方借款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6%=24(万元),关联方借款利息应调增所得额60-24=36(万元),属于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财务费用纳税调增利息支出36+8=44(万元)。
(5)收入为9000万元,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45万元,应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作为费用扣除的基数。费用限额基数=9000-5-10-16+300+45=9314(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314×0.5%=46.57(万元)>65×60%=39(万元),准予扣除39万元,实际发生65万元,应调增26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314×15%=1397.1(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注意:以固定资产抵债虽视同销售,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53万元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转让专利收入所有权700万元,也不作为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另外,技术开发费320万元可以加计扣除50%,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320×50%)万元。
(6)清偿债务应调增的所得额:处置固定资产损益=53-60×(1-15%)=2(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60-53=7(万元)。
清偿债务业务共调增所得额=2+7=9(万元)。
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属于会计差错。
注:此处不适用于《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因为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处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7)计算新研发的家电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将30台自产产品售给本厂职工视同销售,应调增所得额30×(10-5)=150(万元)。
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此处按成本转账,属于会计差错。将自产的产品10台自用,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相应的也不确认成本。
(8)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700×5%=3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35×7%=2.45(万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5×3%=1.05(万元),应该缴纳营业税费=35+2.45+1.05=38.5(万元)。
(9)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整的所得额。
转让专利所得700-10-38.5=651.5(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调增的所得额=651.5-500=151.5(万元)。该企业未作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
(10)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5万元,不应该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是应该计入权益类账户“资本公积”,属于会计差错,税法上对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予确认,财税处理一致。此处应调减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
(11)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70+8(财务费用)+9(清偿债务利得)+150(自产产品)+651.5(转让专利所得)-5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833.5(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33.5×12%=100.02(万元),实际捐赠支出额为42.65万元,可全额扣除。
(12)税收滞纳金、购货方的回扣、关联企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合同违约金和环境保护支出可以扣除。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所得额=3+12+10=25(万元)。
(13)应纳税所得额=70+85+2-15+44+26-160+9+150+(651.5-500)+25-16-55=316.5(万元)。
(14)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16.5-(651.5-500)]×25%+16÷(1-20%)×(25%-20%)+(651.5-500)×25%×50%-14.6=41.25+1+18.94-14.6=46.59(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年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何填?
1.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一般 情况下是按资产原值来填。2.按税收计提的折旧: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以上是按税务的折旧年限,如果你会计上不是按上述年限计提的折旧,要按照差额来进行调整。
3. 举例:如电子设备税法规定3年,你按2年折旧,那么从税法的角度就多提了折旧,就要调整。如按会计制度确定的5年,不短于税收法规定年限,不需作纳税调整。三、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常见的纳税调整?
暂时性差异,会计上按慎重性处理的一些费用,如提取种类准备金、坏帐准备、预提费用等,而这些所得法上是按实质性重于形式性处理,也就是说,上述费用实际发生才能在税前扣除。
有时间上的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一些费用,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期不可以,以后也不可以。如超税法规定扣除的业务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等等支出,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账目做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表不调账,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用调整账目。
如果是以前年度的,分录:1、借: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需要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企业扶贫支出是否纳税调整?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不用做纳税调整,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八、企业所得税计提的少,纳税调整交得多,怎么处理?
这不是调增调减的问题,计提的少缴纳的多说明计提少了应该补提,计提的多缴纳的少说明计提多了应该冲回
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指的是汇算清缴的时候,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调增或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九、所得税纳税调整会计分录?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这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应调整事项,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应交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
2、缴纳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
贷:银行存款 30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4、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3(30*10%)请按贵公司提取比例计算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关于会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么?
不需要,只要在当前年度作正常的会计分录并入帐即可,具体的分录为,借企业所得税一以年度调整补交,贷应交税金一企业所得税,核销时,借以前年度损益一补交企业所得税,贷企业所得税一以前年度调整补交,交税款时,借应交税金一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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