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一般说来,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为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为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
也就是说一种经济行为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劳务是什么?
增值税应税项目是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银行金条等,另外还有视同销售的一些活动。你可以具体查查书。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不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项目。比如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三、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具体指什么?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2、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全部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此没有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应税项目分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相对营业税应税项目叫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四、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五、什么是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请说得白话点,谢谢?
一般说来,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为营业税的非应税项目,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为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一种经济行为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
六、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应税是指应该缴纳税款的意思,发中:应税产品是指应该缴纳税款的货物。
七、什么是应税和非应税呀?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应税是指应该缴纳税款的意思,发中:应税产品是指应该缴纳税款的货物。
八、什么叫应税项目?
应税项目,顾名思义,是应当缴纳税款的各种项目,亦称课税客体、税目、征税品目,是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体现了某一税种的征收广度。比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这些经济活动都是应税项目。
九、什么叫做应税项目?
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符合增值税应税范围: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银行金条等,另外还有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十、增值税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为了计税需要,从税收的角度将其视同销售。
举例分析:
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水泥一批(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用于自建工程。
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自有产品的内部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成本确认库存商品减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因此需要按照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10×17%)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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