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属于商务服务业吗?
是服务型的,一般公司是以销售产品来确认收入,而劳务则是提供服务性质类的经济活动来确认收入。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监督。
二、劳务代理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合同的性质不同:劳动派遣是一个关于劳动力的派遣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的用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代理是一种代理关系,其本身并不参加劳动合同,其仅仅代理一方和对方磋商订立劳动合同。
2、提供的服务不同:劳务派遣需要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同派遣单位是劳动关系,同用人单位是劳务协议关系。而劳务代理主要是代理企业或者劳动者同另一方订立劳动合同,其是一方的代理人,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
3、法律地位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务公司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其必须同劳动者也就是被派遣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代理机构(劳务经纪人)与其代理的任何一方都是代理关系,为一方提供代理范围内的服务。
4、法律关系不同:人才派遣涉及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企业和派遣人员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劳务代理涉及的仅仅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代理方一般不参加合同,其仅同代理一方产生代理法律关系。
三、代理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其中“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四、人才代理和劳务派遣区别?
1.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派遣劳务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中介机构之间两者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劳动者与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代理人事则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两者分别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3.两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派遣用工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土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法律规章规寇F由双方协商确定。
4.用工企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同。企业在使用人事代理是,实际上用人企业是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而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五、代理业的营业税如何缴纳?
代理服务业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他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6号)
六、人事代理就是劳务派遣吗?
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劳动者),都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但是两者本质上是两种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不同之处有以下六点:
1、与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人事中介机构之间两者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劳动者与代理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2、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3、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调整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4、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5、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6、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
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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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事代理是不是劳务派遣?
不是。1、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的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两者分别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八、怎么做劳务派遣公司代理?
劳务派遣公司代理是指一个公司或个人代表劳务派遣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合作。如果您想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了解劳务派遣行业:首先,您需要对劳务派遣行业有一定的了解。了解劳务派遣的定义、法律法规、市场需求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开展代理工作。
寻找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代理合作。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咨询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等途径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
联系并洽谈合作: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并表达您有意成为其代理的意愿。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面谈等方式与公司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其代理政策、要求和合作细节。
提供相关资质和证件: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和证件。这可能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确保您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和能力。
签订代理合同:如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可以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合同内容可能包括代理期限、代理范围、费用分配、责任义务等方面的约定。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您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履行代理职责:一旦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您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这可能包括寻找客户、推广劳务派遣服务、提供咨询和解答客户疑问等工作。同时,您还需要与劳务派遣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九、劳务派遣属于哪个部门?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商业性质的盈利组织,应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十、劳务派遣属于什么行业?
劳务派遣属于其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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