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后,如何补开营业税发票吗?
营改增以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选择0,发票上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及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等字样。
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已经预缴营业税的,没有时间限制。
二、如何开具已经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法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对于之前已申报过增值税的项目而没有开具发票,说明你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当然这当中可能是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 在实务中,开票就意味着增值税的产生,但你之前已经就该项目申报过增值税,补开发票可能会导致重复纳税.建议先向主管国税机关详细咨询此事,补开发票是否可以通过填写已预缴税款这一栏次或是其他方式来避免重复纳税. 补开发票时,注意在备注栏内填写所补开的项目,记账时也不要重复入账,虚增收入.
三、大头小尾营业税发票如何定罪?
【案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过实开发票联(客户联),缩小记账联(存根联)的方式(即大头小尾,俗称“飞票”)开具发票共202份,隐匿销售收入919万余元,逃税44.3万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周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分歧意见:对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开具的发票联虽然是真实的,但其发票联与记账联的数额不一致,不符合《办法》中“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要求。且无论是虚开发票联,还是虚开记账联,都属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逃税,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的牵连犯,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构成逃税罪。周某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以达到逃税目的,属于逃税行为。但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周某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周某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周某的行为符合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逃税罪和虚开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罪,但二者侵犯的法益却有明显区别:逃税侵犯的是国家税收,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开发票侵犯的是国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是指受票人(一般指购货方)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逃税、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开具的发票联是真实的,其缩小记账联的主要目的是掩盖其实际销售额,少缴纳税款,其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结果均指向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即逃税罪所侵犯的法益。
周某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要件。逃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虚开发票是指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行为。广义上说,凡是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开具发票行为,包括主体不符、内容不符,即形式与实质的不符均为虚开行为。但笔者认为,虚开行为只限定为虚增数量、价款的行为,不包括本案情形。
首先,《办法》第22条两款规定的含义不同。虽然该条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和四种虚开行为规定在一个法条之中,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结果却不同。从《办法》第35条与第37条的规定来看,虚开行为比不如实开具行为的处罚要严厉得多。虽然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违反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规定,但并不必然得出其属于虚开发票的结论。
其次,按照文本解释,《办法》中所谓“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指的均是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的发票。虚开的发票只能理解为提供给受票人的购货凭据,即发票联是虚假的。
第三,在实开发票联的情况下,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并没有为受票人提供利用发票从事违法犯罪的机会。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受票方并没有多抵扣税款,只是开票方少交纳税款。这是典型的逃税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特征。
第四,如果将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理解为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则该行为会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这势必给司法实践认定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在对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减少不必要的交叉重叠,即解释为虚增,而不包括“虚减”。
周某的行为不属于“为自己虚开”的范畴。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设货物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提供方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行为。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增加销售额,夸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增加知名度和提高商业信誉;二是用非法购买、伪造的发票以本企业为购货方为自己虚开,以增加进项税额,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不管是哪一种情形,为自己虚开都是指以本人为受票人(购货方)开具发票,并不包含低开记账联的行为。由于周某开具的发票是以真实的购货方为抬头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虚开发票罪的虚开只能解释为发票联的虚增,低开记账联并不属于为自己虚开。周某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而是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逃税行为。由于周某已经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对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电子发票如何开红字发票?
1、在手机上打开开票应用,登录后,可以在主页上看到发票红冲。
2、对于是否出现错误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本月已经开出的发票进行查看。
3、在查询的结果中,确定错误的,可通过该发票的右上角,进入发票红冲,并进行确认。
4、这时系统会对发票进行校验,通过后就进行红冲的实操。
五、营业税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汽车发票如何开?
1、购车发票由汽车经销商(4S店)开具。必须买车时才能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七、住院发票如何开?
需要纸质报销的患者,可以通过自助票据打印机,自行打印门急诊和住院的医疗票据,大大减少了患者窗口往返次数和排队时间。
1,患者可通过刷身份证、刷诊疗卡、医保卡、或扫描付款凭条二维码自助打印医疗票据。
磁条卡:选择【诊疗卡】,磁条朝下刷卡即可。
芯片卡:芯片朝下插卡,选择【医保卡】即可。
身份证:身份证放置在身份证读卡区,选择【身份证】即可。
二维码:选择【二维码】,将医院收费结算单右上角【电子票据打印码】对准条码扫描口扫码。
2,按缴费日期查询、选择需打印的医疗票据,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完成后可于自助机下方取物处取走票据。
温馨提示:系统默认显示7天以内的未打印票据。已打印的医疗票据将不再显示。
看病难、看病烦一直是老百姓看病的痛点所在。我院不断创新看病就医服务模式,通过积极优化就诊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一系列举措,为“最多跑一次”、“医疗付费一件事”改革交上满意答卷。
八、园林发票如何开?
如是园林施工、工程等的业务属于开建安发票,如是设计等服务的业务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以具体要看您的业务情况,按照您的经营范围开具,可到主管分局确认开什么发票。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九、如何开加油发票?
你的意思是你手中有个加油卡吗?消费后.怎么开票? 如果是加油卡,.应改在你向卡内充钱时.加油站会给你个收据.当你消费完充入的钱数后.可以凭收据去开票的
十、电子发票如何开?
纳税人确认自己使用的税控设备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然后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搭建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带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办理流程、所需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研发提供服务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明确了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数据接口规范已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chinatax.gov.cn)上发布。
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将发票信息上传税务机关,同时传输给对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平台按照电子发票现有机制和要求生成带纳税人签章的电子发票及其图像文件,反馈给开票方。其中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