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1、营业税:3-20%,计税额为核定营业额;税率按经营项目区分2、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3、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各地不一,一般为1%—2%,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
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降为1.5%,全年征收额将在2015年42.82亿元的基础上下降10.7亿元,也就是说减轻企业负担10.7亿元。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督查是省财政2016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湖北省财政部门将对2015年取消、暂停征收的4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收费清理改革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基金项目的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加大支持力度,为部门依法履职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四、西安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税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3%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海南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是多少?
海南省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征收标准全国统一为“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
六、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0年起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例如】某企业2020年3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000元,缴纳消费税300000元。
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征收比率=(300 000+300 000)×3%=600 000×3%=18 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征收比率=(300000+300000)×2%=600000×2%=12000(元)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教育附加税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教育附加费。
九、地方附加税率多少?
地方税附加税率分别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率7%
教育附近税率3%
地方教育附近税率2%
十、合肥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多少?
合肥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2%,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 合肥市人民政府为解决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办学经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经费问题的函》(秘函〔2002〕125号),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开征合肥市地方教育附加费。其征收对象为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3县)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含部属和中央企事业单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资金专项用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所需办学经费。申报期限按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办理。此次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由省、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市级企事业单位由市地税部门征收,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原征管范围,分别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合肥市地税局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缴入合肥市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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