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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出租合同

50 2024-01-12 22:59

一、个人住房出租合同

个人住房出租合同的重要性

个人住房出租合同是当今社会租赁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无论是作为房东还是承租人,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租合同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还能够确保租赁过程的顺利进行。

首先,一个完善的个人住房出租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责。合同中应明确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支付方式、使用规定以及维修责任等重要条款。通过明确约定,房东和承租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其次,个人住房出租合同能够规范租赁行为。合同中可明确规定房屋使用规则、禁止事项等内容,以避免承租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违反规定。这样不仅能够维护房东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此外,个人住房出租合同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这样一来,如果其中一方违约,对方就有法律依据追究其责任。合同的存在也能够减少纠纷的发生,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最后,个人住房出租合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这不仅能够保障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还能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租赁行为进行非法活动。

个人住房出租合同的基本要素

个人住房出租合同通常由以下基本要素构成:

  • 合同双方:合同中应明确房东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租赁物: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房屋地址、面积、格局等相关信息。
  • 租金: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的起止日期。
  • 维修责任: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维修责任,包括维修费用由谁承担等。
  •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个人住房出租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个人住房出租合同时,双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双方应在签订前充分沟通,确保对租赁条件和条款没有异议。
  2.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如果合同中有不合法的内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合同的保存:双方应妥善保存个人住房出租合同的原件,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4. 合同的解除: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解除事宜。双方应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避免引起纠纷。

通过签订一个完善的个人住房出租合同,房东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赁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因意外情况而引发的纠纷。在租赁市场中,签订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双方都应该认真对待,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因此,在进行个人住房出租时,务必签订一份详尽、合法的合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租赁的安全和有序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对个人住房出租有哪些规定?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连人带车出租业务应按何种税目征收营业税?

所谓连人带车出租业务就是汽车租赁公司或者个人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的一种汽车租赁行为。

目前,很多地方认为,该种业务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中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规定,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笔者认为,对于连人带车出租业务应根据该业务的性质,以及费用支付情况进行认定,而不是按对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定进行比照。 连人带车出租业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规定期限内,承租人支付固定费用给出租人,获得完全对车辆及驾驶员的使用权,车辆的全部费用包括燃料费、过路费等,都是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无须知道每次的行驶路线,只承担驾驶员的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在规定期限和规定的路线内,承租人支付固定费用给出租人,车辆的全部费用包括燃料费、过路费等,都由出租人承担。

第一种情况是将运输工具作为一种固定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费用,这时的汽车(车辆)对出租方来说更侧重于是一种物品、设备,而不强调其运送客人、货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中租赁业的有关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至于配备驾驶人员,则是一种劳务派遣。

针对这种情况,连人带车出租业务应按营业税的“服务业——租赁业”征收。

第二种情况是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这是标准的“交通运输业”行为。应按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征收。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

可以通过支付宝查询公积金账号,具体如下:1、首先在手机上打开支付宝APP;2、在手机支付宝主界面选择“更多”图标,点击进入;3、进入手机支付应用界面,在界面上找到“城市服务”图标,点击进入;4、在手机支付宝的城市服务界面上,可以看到“公积金查询”,请点击进入;6、进行人脸识别及身份认证;7、认证成功后,支付宝系统就会返回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里面会显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也可以选择账户密码。

五、个人住房抵押比例?

首套住房抵押贷款能贷70%,二套住房可以贷60%,商业用房按揭可以贷50%。

  房屋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指债权人(或放贷人)向债务人(或借款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分多钟,一般有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租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物业管理费提取,低保特困提取,大病医疗提取,突发事件提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销户提取等。

怎么办理提取呢?

线下途径

:个人或委托单位经办人携带提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各类提取需要的相关材料(提取业务不同,所需材料不同)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资金以转账方式付款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线上途径

:通过手机端办理,不用工作日请假去大厅跑. 目前各地公积金中心积极拓展互联网渠道,“手机公积金”官方APP已在几百家城市上线,下载注册——选择提取业务——上传资料——公积金中心人工审核。

七、东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

可以去公积金中心有那个自助查询机器可以查询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九、个人住房标准面积多少?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人均最低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一般为统计局统计的经济指标。所谓的人均居住面积指的是我们个人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的平均值,就是目前居住的面积的人均值,居住面积指的是个人实际使用的大小,也就是套内的面积,而建筑的面积指的是房产证上的标准面积,包括公摊、建筑墙体的面积等,而人均居住面积用总的住宅建筑面积再除去总的人口而得出。

十、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交?

以《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为例,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在广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租房时可按规定提取;符合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中低收入缴存人可获得一定的优先租赁权利;没有购、租房需求的,停缴半年后即可申请提取自愿缴存账户余额。而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895元/月),缴存比例不低于10%,即月缴存额不低于190元。可以多缴。 目前全国各地正陆续制定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但只有少部分城市已出台政策,因此当地是否制定相关政策及规定,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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