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兑收益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
二、汇兑收益怎么计算?
期末汇兑损益=(上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本期外币账户借贷方发生额)×期末汇率-上期末外币账户化为记账本位币的余额-本期外币账户借贷方外币账户化为记账本位币的发生额。
三、汇兑收益是什么?
当企业有外币业务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
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由于汇率不断变动,当换算成本位币,比如RMB时,就导致转换成的RMB币或多或少,如果换到的RMB多,则为汇兑收益。否则为汇兑损失。
四、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做审计时怎么区分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
汇兑收益就是通过汇率中间价计算的金额大于你的账面数产生的差额,汇兑损益就是通过汇率中间价计算的金额少于账面数产生的差额。
一般汇兑收益计财务费用借方负数,汇兑损失计财务费用借方正数。【说错勿打】
五、什么是资产溢余收入、汇兑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应当包含: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当企业有外币业务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由于汇率不断变动,当换算成本位币,比如RMB时,就导致转换成的RMB币或多或少,如果换到的RMB多,则为汇兑收益。否则为汇兑损失。
六、汇兑收益如何计算,利润、收入、成本与汇兑损益的关系是怎么产生的?
你举的这个例子不产生汇兑损益,产生汇兑损益的条件是银行存款或者往来科目月末仍有外币余额的,需做汇兑损益调整.在本例中没有往来科目,而银行存款又是以即时汇率折算收付的,所以不产生汇兑损益.假设你购进货物时,与供应商约定一个月后付款,而不是当时付款,并且一个月后需付外汇的,这时就产生汇兑损益了:借:库存商品100贷:应付帐款100假设付款时汇率为1美元=9元人民币,或者直到月末没付款,月末的汇率是1美元=9元人民币,均产生汇兑损益:借:财务费用-1010*(9-10)贷:应付帐款-10
七、汇兑损益和汇兑损益结转?
期末汇兑损益结转流程: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月末最后一天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计算所有需结转汇兑损益科目的外币余额,各科目外币余额乘月末中间价,得出月末各科目应有本位币余额,应有本位币余额与账载本位币余额的差额则为本月应结汇兑损益。
收汇的时候做账:
借:银行存款(外币)
贷:应收款项
结汇的时候已经做了: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贷:银行存款(外币)
汇兑损益亦称汇兑差额,就是由于汇率的浮动所产生的结果。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八、小企业会计准则汇兑收益计入什么科目?
一、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二、具体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汇兑损益三、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九、汇兑及汇兑结算有哪些特点?
汇兑又称“汇兑结算”,是指企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在这两种汇兑结算方式中,信汇费用较低,但速度相对较慢,而电汇具有速度快的优点,但汇款人要负担较高的电报电传费用,因而通常只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金额较大时适用。
另外,为了确保电报的真实性,汇出行在电报上加注双方约定的密码;而信汇则不须加密码,签字即可。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十、合伙企业收到投资收益是否交营业税?
第一个问题:
要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个问题:
我认为应当缴纳
。a.权益法的问题:在这个问题里,企业所得税已经不适用,该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适用于权益法或成本法,并不影响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分红所得”这个事项。
b.合伙人为法人或自然人会影响纳税性质,自然人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
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红利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并不是其直接对外投资所得,因此也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中相关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c.该投资收益直接归属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体系中相似情况的税收优惠。
d.因该投资收益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应当在该笔收益确认为合伙人的收益时发生(相关决议)
相关资料:
宏观的税法体系下,对该类事项的倾向意见如下:
i.《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ii.
根据上海市地税局网站的答疑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ii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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