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方交易风险?
风险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环节和功能彼此相对独立,带来的利润归属、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部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不然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风险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要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风险三:忽视合同备案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承包工程作业、劳务、贷款、技术转让、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如未履行备案义务,企业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年度关联购销金额2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关联业务往来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要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如未履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反避税调查、增加罚息等风险。 风险四:股息分配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通常要按照法定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不按公允价值交易 近年来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要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风险六:间接股权转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些上市公司错误认为,跨国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符合—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需要提醒的是,跨国公司在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之前,需要确定具体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管辖权争议,以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二、关联方交易披露对会计有什么作用?
关联方交易披露对会计没有任何作用。
关联方交易披露,是给投资人提供信息,让投资人做出合理的投资判断的。与会计没有任何关系。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包括:
(一)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例如,B企业为A企业的联营企业,B企业当期从A企业购入一台闲置不用的计算机,其账面价值为2万元,经双方协议,B企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1.5万元购入。由于A、B企业日常经营中很少有业务往来,这次交易是其成为关联方关系五年来的第一次,并且对A、B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对这一交易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的),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分别关联方披露,是指分别各个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予以披露;分别交易类型披露,是指按照交易的各种类型分别披露,这里的类型是指企业会计制度中就关联方交易所举例子的内容。如果关联方之间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二)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两年期比较数据,两年期的比较数据是指各期的实际发生额或各期实际发生额占该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果两年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应视为重大交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不能采用合并披露的方式。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披露至本期期末止的关联方交易累计未结算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并披露其两年期的比较数据。但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4.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金额。
(三)不需要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有: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合并会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单独整体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在正确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已没有集团内部交易可以披露。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因为,母公司会计报表是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并向外提供,而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与其关联方交易,有的被抵销,有的已经如实反映;而且会计报表使用主要是看整个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很重要。
三、什么是关联方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像你公司这种情况应该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四、简述关联方交易对审计结论和报告的影响?
关联方交易对审计结论和报告的影响有:
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很大。
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大。
从检查风险看,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大做文章,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 。
五、关联方交易金额怎么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联方交易指的是什么?
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七、如何识别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可归纳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1. 日常性关联交易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例如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之间相互销售或购买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例如:子公司从其母公司购买房产或设备等;
2) 对外投资;
3) 提供财务资助,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贷款给子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购入股份、投入资金等;
4) 提供担保,例如:母公司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 其他不容易引起重视的关联事项。
八、什么是关联方?关联方不得从事哪些交易?什么?
关联方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
及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关联方禁止从事以下交易: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
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以不公平的
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九、关联方交易一定是关联方发生的吗?
是的。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十、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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