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能做销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吗?
用红字记账,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折让怎么开票?
1、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价款全额计量收入;当现金折扣以后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2、销售折让:分为三种情况情况一: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按照商业折扣处理方法核算;
情况二: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情况三: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销售折让怎么入账?
销售转让的入账方法: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五、销售折让返利的会计处理?
1、当销售实现的时候,分录: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当发生销售折让的时候,冲减收入,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收帐款
3、当收回款项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1、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2、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六、冲销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要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七、进项税额的红字帐户与进项税额的转出的区别?
呵呵,可能理解有误:进项税额的红字账户目的是冲销已经记录的增值税进项税,而进项税转出是税法规定的,已经记录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具体区别如下:
1.财务接到做:进项税额红字发票冲销有两种可能:1).是错账即会计科目正确,而金额记录大于应记数据,此时用红字更正法;2)进货后发生再退货时,冲销已经记录错账的,以免虚增进项税数据;
2. 而财务做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销售折让的发票票面怎么开具?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或给中间人佣 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 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九、销售折让是什么意思?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比如A购买了一批商品,回来后发现质量不?
十、被盗原材料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损失的材料在待处理状态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XX材料意外损失 贷:原材料 损失的原材料经确认处理后损失的部分的税金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XX材料意外损失+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所有损失作记营业外支出,税金也是,税金是可以作税前扣除,不过须要在报表上作出具体说明,一般数据较大时税务会来实地实物核实的,属实,会同意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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