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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理损耗怎么处理?

244 2024-04-03 19:53

一、非合理损耗怎么处理?

材料非合理损耗账务处理

非合理损耗材料尚待查明原因的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查明原因后: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

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科目。

非合理损耗相关知识

1、对于非合理损耗,不可以计入存货成本,只是会计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耗与经营成果无关,所以要单独计入营业外支出。

2、如果计入存货,那就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计入营业利润里面了,这样不利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成果。

3、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其他非正常损失。纳税人应在发生损毁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但对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u8 非合理损耗怎么设置?

使用【手工结算】进行结算。结算处理:入库数量小于发票数量。必须在选择发票时,在发票的附加栏输入“合理损耗数量”、“非合理损耗数量”,还可同时处理“非合理损耗金额”和“转出进项税”。只有当入库数量+合理损耗数量+非合理损耗数量=发票数量时才允许结算。注意:在此应正确确定“非合理损耗类型”以确保核算系统对非合理损耗金额和转出进项税的正确核算。

三、进项税额转出怎么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zt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这里的特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所谓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的废旧物资,以及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10.47(万元),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四、冲销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红字发票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要求: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五、u8非合理损耗期初怎么设置?

使用【手工结算】进行结算。结算处理:入库数量小于发票数量。必须在选择发票时,在发票的附加栏输入“合理损耗数量”、“非合理损耗数量”,还可同时处理“非合理损耗金额”和“转出进项税”。只有当入库数量+合理损耗数量+非合理损耗数量=发票数量时才允许结算。注意:在此应正确确定“非合理损耗类型”以确保核算系统对非合理损耗金额和转出进项税的正确核算

六、合理损耗标准?

商品损耗率又称库存商品自然损耗率,是指在一定的保管条件下,某商品在储存保管期中,其自然损耗量与入库商品数量的比率,以百分数或千分数表示。

  商品损耗率=商品损耗量(t或kg)X 100%   或   商品损耗率=商品损耗额(元)X 100%      商品损耗率指标主要用于那些易干燥、风化、挥发、失重或破碎商品保管工作的考核。为了核定商品在保管过程中的损耗是否合理,一般对不同的商品规定能够相应的损耗率标准,又称为标准损耗率。  若仓库的实际商品损耗率低于该标准损耗率为合理损耗;反之,为不合理损耗。商品损耗率是一个逆指标,指标越小说明商品保管工作做得越好。企业应力争使商品的损耗率降到最低点。商品损耗率不仅是考核仓库保管工作质量的指标,也是划清仓库与存货单位商品损失责任界限的重要指标。

七、进项税额转出有余额吗?

理解有错误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转出 是有贷方余额的,就跟销项税金一样,月末是根据销项税金+进项转出-进项税金计算出本期应缴增值税。这个是三级科目,不需要作分录,最后只要计算出应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XXX 贷:银行存款 XXX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这个科目就没有余额了。

八、火灾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九、运输途中合理损耗?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要计入入账价值,不从采购成本中扣除。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是不影响我们原材料的总成本的,所以不用减去,在算单位的成本的时候分母中的数量才用减去这合理损耗的10千克。对合理损耗的理解:比如买鸡蛋,买了10个,一共10元,那么鸡蛋的成本就是10元。在回家途中,因为鸡蛋容易破损,碎了一个,这属于正常的损耗,即合理损耗,回家时鸡蛋就剩下9个了,但是一共花了10元,所以这九个鸡蛋的成本还是10元,其中破损的那个成本平均摊到剩余的9个当中了,即鸡蛋的总成本不变,为10元,但是单位成本(单价)就由原来的1元变为现在的1.1元了。这个例子的意思就是合理损耗本身就是包含在采购价格中的(10元),在计算鸡蛋成本时,不能将破损的那一个鸡蛋的成本扣除,因为实际上支付了就是10元,不能因为坏了一个,就将这一个鸡蛋的成本去掉,买鸡蛋的不会因为在买完回家的路弄坏一个鸡蛋而退钱的。

十、合理损耗怎么开票?

一、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不需要另做专门的会计分录,只是在做购进材料的分录时将损耗部分的金额不作扣除,一并计入购进材料的总成本中。

借:原材料、在途物资、材料采购等(买价+采购费用。包括损耗部分材料的价值)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不计入材料成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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