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入股如何分红?
需要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然后以评估所得的价格为入股价格。农民拿土地入股,有利于农村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土地流转。
二、阿里入股的企业?
A、电商物流——星辰急便、百世物流、深圳一达通、 普洛斯,酷武物流
B、电商软件——擎天科技、 Vendio、和Auctiva
C、电商周边——上海宝尊、 淘淘搜,万网、 口碑网
D、其他:人人网,名鞋库,美团网、 雅虎中国、 地图供应商易图通,流量统计服务商CNZZ
三、个人入股好还是企业入股好呢?
1、个人入股是以自然人的形式入股,法人入股呢,公司入股就是法人形式入股,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是不一样的,法人是组织形式,自然人的个人形式,自然人入股了,可避免了公司重复纳税,公司入股的可能有重复税收营业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问题,
2、从分红收入分红来说呢,个人入股属于个人,公司入股属于公司股份呢,是按照投资金额资金的比例呢?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这个没有。
3、承担的责任不同呢,个人如果是由个人承担责任,公司入股呢,只有公司整体承担责任,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的期限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许可的话,再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四、土地作价入股怎么拿回成本?
土地作价入股,只能是通过利润分配收回投资
五、土地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收?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现评估增值为500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5000万元;则企业应确认4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六、土地作价投资增值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企业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投资行为,在税收上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不动产和投资两项经营业务,因此企业在确认增加长期投资的同时,应该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当期的损益。 如果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就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包括退股)时,如果转让价值大于房屋作价入股金额,意味着实现了转让所得,应计入转让股权当期的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暂免土地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关于房地产预查封的有关法律规定2004年最高法院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第一次使用了预查封的规定:
一、对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规定了三种情况:
“十三、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
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
第一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全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虽然土地仍然登记在原土地使用者手中或国家土地部门管理之下,应该视为已经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已经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尚未全部交款,可以按照已经交纳的款项计算可以查封的土地面积,对土地分割面积查封,如果不可分割的土地面积,法院可以全部查封。
第三种情况是指:土地申请人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如果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
八、房产,土地入股溢价部分怎么处理?
股份的份额是按投资协议,比如注册资本400万,那实收资本也是400万,溢价部分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平价转让是可以的,但价格不公允,税务不认可的话会要求做评估,然后以评估价交所得税。
企业交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交个税,土地房产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具体咨询税管。 仅供参考。
九、个人以土地入股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十、工会入股企业如何操作?
工会入股企业应当按照对其进行单一个体量进行编制入股模式,实行资产入股的模式。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