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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197 2023-12-27 04:21

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计算和纳税申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企业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有这项税收行为的组织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章 纳税人

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纳税人应当依法诚信申报纳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义务的履行。同时,纳税人也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纳税事务。

第三章 税务登记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的条件、程序和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所得计算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所得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务计算及纳税申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认真履行所得申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所得计算并及时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核实申报数据,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准确无误。

第五章 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科技创新企业、小微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给予税收减免或者优惠。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准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指导,帮助纳税人享受优惠。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税务检查的程序、权力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权威检查纳税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税务资料等。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 税务处理与争议解决

税务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计算所得税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并明确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纳税款、罚款、被追缴税款、行政处罚等。

第九章 附 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其他相关事项,如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备案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出台,将为国内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人的合规性。

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细则?

企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了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注册事项;开业登记的流程;变更登记的事项;注销登记的事项;公示和证照管理的内容等。

三、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细则内容包括了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注册事项;开业登记的流程;变更登记的事项;注销登记的事项;公示和证照管理的内容等。

四、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五、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解读?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以上就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释义。

六、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解读?

民办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动着千家万户的教育神经。我国在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过程中,由于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部分制度规范缺失,一些社会资本借办学之名攫取利益,损害了百姓权益,扰乱了我国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办学秩序。

5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该《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文件,新《条例》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政策方面具有中长期指导意义,备受争议的“公参民”“集团化办学”“关联交易”等将得到规范。

教育应公办为主,民办教育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

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强调民办教育办学也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即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也要惠民,不得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相背离,无论其所办私立学校处于哪一级哪一类教育,概莫能外。

此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的进一步强化,即:民办教育应该是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是为满足百姓对个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丰富多样的教育选择,在某种意义上,民办教育应当是我国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资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为了将坚持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新《条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严把入口关是实施的关键所在。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这意味着,国有义务教育资产不得再因逐利而流向民办教育,那些以往占着国家的地、用着公办教师,却挖着公办教育墙角,破坏正常教育秩序,同时还要掏空百姓钱包的民办教育行为不再有发展空间。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国家“公办为主”的办学态度。

堵住治理漏洞,打破利益链条

新《条例》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这一规定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间或显或隐的利益链条,为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据。

该项规定未出台之前,许多开发商为了卖楼盘而在楼盘所在小区办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种原因挂牌办民校,破坏了地方教育生态。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开发商卖光楼盘后,便将新建校“甩锅”给地方教育局,当购房者发现开发商宣传中的名师并没有到位时为时已晚,地方教育局成为这些私立学校的“接盘侠”。新《条例》实质是维护了教育系统和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抓起,对办学主体加以限制,是在制度设计上为地方政府和办学者避开了办学误区。

为遏制民办教育办学主体“甩锅”,也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变相倒卖国有教育资产,新《条例》还增加了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方面的规定,包括: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加强监管,将真正办学者请进来,将圈钱逐利者赶出去

新《条例》还从民办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上约束变更行为,要求“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变更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新《条例》强化了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与监督,强调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且一旦发现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将“给予处罚”。内外兼修的治理思路,从党政双方加强了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或许有人会担心,如此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否会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民办学校还有存续的空间吗?

事实上,新《条例》限制公产私用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公益性原则,可以将真正致力于发展教育的办学者请进来,将圈钱逐利者赶出去。这些有益于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新规定不仅净化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优化办学主体,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形成与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相契合的办学新格局。

总之,新《条例》对破解新时代我国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现状与百姓对教育需求不断上升之间的矛盾是有利的,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是有益的,对提升民办学校社会整体声望和增加人民对教育的获得感是有效的,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新态势可以期待。(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什么内容?

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租赁收入、营业外收入、银行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也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八、环保条例解读?

2018年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概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九、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9解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或执行的措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当事人没有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其罚款数额自到期之日起,每增加一日,就在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多处3%的罚款,这样按日加处罚款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例如,某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被处以一千元罚款;该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5月1日。如果到5月16日止,该人还没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到5月17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30元,到5月18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60元,到5月19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90元,以此类推。因此,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时间越长,他将要缴纳的罚款数额就会越多,这就促使当事人尽量按期或者尽早缴纳罚款。二、对所有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无论对当事人予以何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超过规定的履行期限而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到人民法院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有权依法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如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行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等,以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能够得到切实执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规定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上是否定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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