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折旧和所得税之间的关系?
简单说,折旧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少利润,利润减少从而所得税减少。 具体而言: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这不仅是为了收回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能力重置固定资产,而且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而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内较高,因而所分摊的折旧额较多,从而较多地侵蚀或冲减了初始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新规定?
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企业买车固定资产折旧怎么折旧?
公司购车可入固定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中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一般5年,年折旧率通常在19%左右,残值率5%左右,,购入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次月开始记提折扣.
四、企业分红所得税?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而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固定资产折旧为什么会影响企业利润?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本质上其实是由企业资产逐步转换为企业费用并且实现利润的过程,折旧便是其在使用过程中有形或者无形损耗的那部分价值,也就是将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计入各项期间费用,形成成本。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很多因素(比如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使用年限、折旧方法)都会影响应计折旧额。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利润一收入一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属于非付现成本,因此在折旧过程中并不影响到现金的收付,但时刻影响着每期的利润。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有优势,对企业合理避税有显著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加速折旧法,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就不宜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困扰,它会使企业失去很多的潜在投资者,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形象。
第三,企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固定资产折旧对于企业的持续运行,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
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在对折旧方法定期的复核中,发现固定资产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则应当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时应报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七、企业所得税税率?
我国现在有两种所得税率,一是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即利润总额中的25%要作为税收上交国家财政;另外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1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相当时,所得税率较低企业的经营效益就要好一些。
八、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和增值税均需要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九、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均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十、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影响企业的现金?为什么?
加速折旧相比平均年限法会使企业当期利润减少,进而减少所得税税额,进而减少缴纳税金的现金流。众所周知,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减少所得税提供了可能。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纳税人在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增加当年的管理费用,进而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最终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而加速折旧常常被纳税人当作减少所得税的重要方法。 比如某企业某一设备按直线法折旧,第一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费用为100万元,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则可以达到近200万元,那么纳税人如果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就可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约25万元〔(200-100)×25%〕。虽然说这少缴纳的25万元税款,在以后年度会因为折旧额的减少而被转回,但对纳税人而言,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因而纳税人仍然可以取得相当可观的资金使用价值。假设同期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为10%,则纳税人当年可取得的少缴纳税收的收益为2.5万元(25×10%)。 其实,使用加速折旧并非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以下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提请纳税人应特别注意: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例如某公司2006年~2010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6年、2007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25%=120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200÷5=240(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25%=132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320÷5=264(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264-240=24(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20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2007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2008年~2012年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7年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2008年~2012年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25%=75(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安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从这上述案例也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任何一种折旧方法都有条件限制,在条件具备时,一般能够让纳税人获得减少税收的收益,但是,如果不具备其所必须的条件,则可能让纳税人遭受损失。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在进行确定折旧方法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照搬照抄他人的做法。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等因素,做到有效趋利避害;否则,纳税人不仅不能从中获得税收收益,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牺牲更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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