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配套费计算?
按市政公用工程规范要求,市政配套费一般为配套工程总价的3%,不得再另行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配套工程水电费另行计算。
二、什么是市政配套设施?
市政配套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市政设施总体可分为四大部分:城市供排水、城市燃气、城市供热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
三、什么是市政配套费?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四、城市配套费与市政配套费的区别?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五、宾馆属于市政配套设施吗?
宾馆属不属于市政配套设施的问题,个人认为,宾馆不属于市政配套设施。所谓市政配套设施主要是城市的道路绿化环卫公交等为城市提供直接服务的相关设施。而宾馆属于城市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是一个产业,不是设施,更不是市政配套设施。
六、土地配套费怎么算?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土地出让金是契税的计算依据,也就是土地出让金里不包括契税。契税是按照出让金的4%计算的。不存在配套费。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共配套设施取得补偿成本如何分摊?
一、首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型开发产品、打算出租的和自用的开发项目、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或产权不明确的、或打算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给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二次分摊
1、归集各分摊对象的直接成本,并按成本专属性将同栋楼或同一类型建筑物的相关成本拆分为共有成本和专有成本,如在同一开发产品中存在不规则建筑物且可能适用不同征免税依据的,可按层高系数法确定分摊系数。在剔除专有成本后,按共有成本按确定的分摊系数(面积或体积)对应进行成本分摊。
三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分摊对象的已售和未售面积
分摊方法: 按面积分摊法将前两步分摊的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进行分摊;按各类型已售项目成本计算期间费用;按各类型已售成本计算可扣除税金及附加,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税金的,如无法准确核算各项目对应承担的税金和附加,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附加扣除,采用简易计税的通常可以准确按项目核算对应的税金,因此可按实际核算的税金附加扣除。
八、唐山市市政配套审批流程?
城市建设配套的一般申请流程为: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地调查并据此作出成本监审意见;
3、初审:经办人规定时限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地调查情况及本局成本队的成本监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4、审核:分管领导针对初审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5、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内召开价格审议会议进行会审。
6、局长签批:经办人根据价格审议会议的会审结果拟写发文稿,报局长签批,另联系人会将发文稿送县财政局会签。
7、上报县政府: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文件报县政府。
8、经办人办理转发县政府文件的发文工作。
9、办结后经办人印发文件。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九、市政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什么?
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 给水管道、厂站工程雨、污排水管道、厂站工程城市防汛、防涝设施工程与人民防空配套的公用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管道工程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公园、场馆、广场、造型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城市绿化与园林工程
十、配套费,人防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吗?
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根据实施细则和加计扣除的规定,配套费、人防费应该加计扣除。-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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