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委托第三方吗?
1.可以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2.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另外:上述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授权符合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初步鉴证,并向主管局出具鉴证报告,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合格后,纳税人进行最后的汇缴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税款还是在税务机关缴纳,受托的税务中介机构只是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经营收入进行初步的审核。待审核合格后,再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
二、取得销预售许可证三年未销售完毕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应按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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