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基础设施费怎么算?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主要包括大市政、四源工程及小区建设的配套等。其中四源是指:自来水、煤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当然如果在北方的项目,依据国家规定还会涉及采暖设施的费用)。说白了,实际上是完善房屋可达使用(包括安全)状态,除形成房屋结构实体以外的一些主要是有形的开支项目(大市政配套费及水电煤等的增容费虽无形但除外)。主要包括: 1、大市政配套费:按一定建筑总面积,以???元/平方米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 2、上下水(上水指自来水、饮用水系统,下水指雨污水及环卫工程)、电、煤、电话、有线、防雷、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绿化购置及种植、建筑小品、广场等)、道路、围墙(永久性围墙)、门卫门楼、照明系统等,上述所及水电煤等含增容费及工程费。 具体核算时要考虑和结合以下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1)、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若由专业单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单位)配套到小区红线接口为止,红线内部铺设由开发商自选安排的情形。 那么这部份基础设施费可分为红线内和红线外分别核算:接口处至各单体或门幢的铺设费用为红线内基础设施费;接口处至源头的引入点的费用为红线外基础设施费; 结构单体内的水电上下水等铺设到各单体外墙或门幢的费用,应当在建安工程成本中归集。 2)、有的地方一般由专业单位或公司(配套施工单位)从规划设计、铺设施工、验收开通一杆子做到底,直接接到各单体或各幢的外墙的,决算过程中也一时难分清红线内外费用的界限,那么,核算时也不是硬要开发商必须分清楚的。当然开发商能按一定的合理、系统的方式进行分拆归类和核算,那是更令人满意的了。 要注意啊,单体建筑内的管线铺设施工,不能去混在基础设施费里的,它应该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内归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土地的成本吗?
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不是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你说的应该是二级市场、开发的土地成本吧?最大项的就是出让金,还包括契税。你选的那个满意回答,根本就不对,配套费,一般是要单独收取的,根本不是计入到出让金里面。三、基础设施费包括哪些?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
1、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简称“四源”费)“四源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对于地价款中已包含“四源费”的土地有偿转让项目,不另行征收。
2、对于其他项目,自来水厂建设费日用水量每吨830元,煤气厂建设费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0元,供热厂建设费按每小时供热量每百万大卡35万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按日排水量每吨800元计征,用一项征一项,不用不征。
四、配套费,人防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吗?
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根据实施细则和加计扣除的规定,配套费、人防费应该加计扣除。五、土地流转费?
1土地流转费用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所发生的税费
2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六、房产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房产税看起来都差不多,好像都是针对不动产征收的税种。但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征收对象、计税方式等方面来进行区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产权所有人就其房屋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费。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拥有房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争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七、基础设施配套费怎么取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八、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3、扣除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同时规定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要先根据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然后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即增值率,再依据增值率对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啥区别?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对增值额进行课税的税种,但二者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加强增值税管理,税收法规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与增值税相比,土地增值税没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也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4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十、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
申请条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报送资料】 (1)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2)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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