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怎么入账?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怎么开发票?
企业向企业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到财务费用—利息科目。企业应该在每月按当月应负担的利息金额进行计提,其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其他应付款。 另外,对于收到利息的企业而言,其收到利息时,收入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三、企业间无偿借款,没有利息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均应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未收取利息的,应按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计息,并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间借款收到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
关于纳税人经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
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中,第(一)项第一点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如何计算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 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 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 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 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四步,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 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六、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交增值税吗?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贷款服务交增值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因此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方是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七、借款利息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没有规定,收取借款利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收取借款利息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营改增办法明确规定,提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不能抵扣,就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的规定?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但是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的话,要交税的,所以还是要有息借款
九、企业间的借款怎么做帐?
如果和经营业务有关就计入应收账款;如果无关,就计入其他应收款;无论是否计利息,都不应计短期借款的,因为是别人借给的钱。金额大小都应该这样处理。会计做账也称会计实务,指会计进行帐务处理的过程,一般从填制凭证开始到编制报表结束的整个过程。
在过去计划经济年代里,会计只是被动的执行国家规定完成上述过程就可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
经济业务不断创新,如何更准确、更合理地处理每一笔业务成为很多会计必修的一门技术。至此,会计作账就被赋予特殊的意义,不再局限过程而是解决如何做的更好。
十、借款利息扣除比例?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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